臺州市原副市長陳才杰受賄案一審宣判
2017年11月08日
來源:
浙江省紀委省監察委網站
2017年11月8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臺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陳才杰受賄案,對被告人陳才杰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陳才杰受賄所得贓款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宣判后,陳才杰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9年10月至2011年3月間,被告人陳才杰利用擔任臺州市路橋區代區長、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提前獲取有關項目土地收購補償款及獲取項目土地使用權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1066.4887萬元。
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才杰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陳才杰有自首情節、立功表現,退出全部贓款,認罪、悔罪態度好,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標簽:
臺州原副市長 受賄 陳才杰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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