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黃巖區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的若干意見》,里面都有哪些內容,小編給你劃重點,抓緊看過來!
關于農村住宅用地
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區土地、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土地、房產確權登記手續。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發生破產、兼并等情形時,所涉及的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依法轉移。
關于不動產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上房屋建成后,權利人應及時辦理不動產權證書。房地產轉讓或變更時,憑轉讓方的不動產權證書,辦理房地產變更過戶手續。
關于房地產轉讓(土地劃撥)
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時,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以下標準補交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費。
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2007年10月7日前購買)、獲得全部產權的集資建(住)房(已經房改部門批準符合集資建房資格)、農村村民立改套應建的住宅,不改變土地用途的,按標定地價的10%補交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費;“城中村”改造范圍內安置的套式住宅和城鎮居民(單位)拆遷安置住宅5年內上市出售,不改變土地用途的,按標定地價全額補交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費,滿5年后出售的,按標定地價的10%補交;2007年10月7日后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時,按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宅價格或經濟適用住房轉讓成交價與原購買價格差價的50%交納土地收益價款;其余住宅用地按標定地價的50%補交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費。
工業用地以及文化、教育、體育、醫療衛生等公益性用地轉讓,按標定地價的50%補交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費。
上述以外的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按標定地價的60%補交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費。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拆遷安置住宅5年內上市出售,不改變土地用途的,按標定地價全額補足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費;滿5年后出售的,不再繳納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費。
5年起算時間為拆遷安置住宅交付之日;如被征收房屋搬遷騰房之日起36個月內未交付安置住宅的,5年起算時間為被征收房屋搬遷騰房滿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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