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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 路橋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2016年07月18日 來源: 路橋區人民法院

  日前,路橋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黃金德、蔣建榮、陳再國等15人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判處被告人黃金德有期徒刑五年、蔣建榮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陳再國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另依法判處萬冬明等其余12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至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不等的刑罰。截止目前,被告人黃金德等15人均服從法院判決,未提出上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經審理查明,路橋區桐嶼街道杜岙村村民黃金德、蔣建榮等人因對政府的飛龍湖防洪排澇調蓄重點工程(該工程系省級重點水利工程)涉及其村土地的安置以及青苗補償等情況不滿,于2015年上半年多次在施工隊進場施工時聚眾阻擾,反對工程推進。

  2015年5月19日上午,杜岙村村民在黃金德等人的帶領、煽動下,攜帶鋤頭、鐵鍬等工具聚集在杜岙村杜岙橋頭,用汽車堵死主要道路,并組織老人坐在隊伍最前面,將糞便裝進紅色塑料袋里,供村民在現場向施工單位人員進行投擲。當天上午8時許,相關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施工單位準備進入施工現場時,被告人蔣建榮、陳再國等再次鼓動村民向工作人員投擲裝有糞便的紅色塑料袋并持鋤頭、鐵鍬等工具追打工作人員,致六人受傷(經鑒定,五人的傷勢為輕微傷,一人的傷勢未達輕微傷),各部門工作人員及施工單位施工人員被迫退離。最終,飛龍湖防洪排澇調蓄工程在杜岙村無法正常推進,造成工期延誤,并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黃金德、蔣建榮等15人目無法紀,結伙積極參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省級重點工程無法推進,造成嚴重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截止目前,被告人黃金德等15人均服從法院判決,未提出上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原標題: 15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 路橋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標簽: 判決 擾亂 施工 法院 聚眾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張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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