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膝下無子,動了“買孩子”念頭的家庭們注意了!
這樣的行為會面臨法律的懲罰!
想要收養孩子的,應該通過福利院領養等正規手續進行。

溫嶺澤國夫妻梁某和瞿某人到中年,但膝下無子,兩人很想有個孩子。特別是瞿某,想有個女兒。
2013年,梁某因強制猥褻被抓,在看守所里認識了貴州男子余某。余某是個八〇后,犯的是搶劫、盜竊的案子。兩人商定,等他們出獄后,由余某給梁某弄個孩子。
梁某出獄后,曾到福建打工,去年夏天回到溫嶺,租住在新河鎮。梁某聯系余某,問孩子的事。余某承諾會幫梁某弄到孩子。
2015年11月21日中午12點,余某和老鄉陳某一起來到澤國鎮和城北街道的交界處。在一座橋邊,他們看到有兩個小孩在玩滑板車,一個大一點,一個小一點。見四下無人,兩人一把抱起小一點的小男孩,開著車就跑了。
之后,兩人來到新河,將小男孩交給了梁某和瞿某。盡管是個男孩,梁某和瞿某夫妻倆還是收下了。雙方談好數萬元的交易價格,并約定第二天通過銀行打錢。
小男孩出生于2009年。當天中午12點40分,小男孩的父母發現他沒回家,詢問他的玩伴,得知他被人抱走。小男孩父母便報了警。

第二天(2015年11月22日)凌晨1點,警方在新河抓獲了梁某和瞿某,并當場解救了小男孩。8個多小時后,余某和陳某也在新河被警方抓獲。
2016年6月8日,溫嶺市人民檢察院對這起買賣兒童案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認為,余某和陳某的行為已構成了拐賣兒童罪,而梁某和瞿某的行為也已構成了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
這是臺州市起訴的第一起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案。
檢察官說:“以前收買被拐賣兒童的人,只要沒虐待被買兒童,不阻礙解救的,免于追究責任。
現在2015年11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收買被拐婦女、兒童的行為一律追究刑事責任,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能免除處罰。”
這對于買方行為具有震懾作用,長久來看,可以減少需求,從源頭上減少拐賣婦女、兒童的發生。
為何兒童失蹤、兒童拐賣案件層出不窮?
這個小視頻給你答案!
從各種騙、搶孩子的方法中,希望家長們吸取這些經驗教訓:
1、除自己家里人外,不能相信任何接近孩子的人,包括雇工、老鄉、新認識的朋友等;
2、不要以為搶奪孩子的人一定長得惡狠狠,有些人販子是笑臉相對披著羊皮的,有的為達目的甚至可以可以在你身邊潛伏一段時間,目的就是讓你放松警惕,尋找機會下手;
3、少帶孩子到沒有安全措施的公共場合,實在要帶出去,應由有社會經驗的成人帶著,而不是小保姆;
4、帶孩子的時候一心不能二用,不要買東西、看報紙、聊天,放任孩子在自己身邊睡覺或玩;
5、家里門要時刻關好,不是家人或很熟悉的人不能開門;
6、走在大路上盡量往里靠,不靠路邊走,而且使用嬰兒專用的背帶,將孩子掛在胸前;
7、最關鍵的一點,還是不論什么時候,帶著孩子時都要小心謹慎,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把懷里的孩子放開。
各位家長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孩子,注意安全防范!
當然,絕對不能有買孩子的念頭!
原標題: 托人弄個孩子?溫嶺這對夫妻成了臺州第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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