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的郭老太與丈夫一生未生育子女。兩位老人于2007年、2014年相繼去世,留下了一筆數目可觀的遺產。
料理后事的過程中,郭老太的侄孫鄭先生在親戚們面前拿出了一份遺囑。遺囑是郭老太立的,上面載明,二老死后所有房屋家產歸鄭先生所有,由鄭先生負責夫妻的生活費用、醫療費用以及喪葬費用。
對于鄭先生突然的主張,大家議論紛紛。作為郭老太的親外甥女,王女士感到非常不滿。王女士在郭老太生前經常去照料,老人對她疼愛有加。王女士認為,是鄭先生為了侵吞遺產私自偽造遺囑。兩人因為遺囑繼承糾紛僵持不下,最后起訴至法院。
庭審上,原告王女士提交了遺囑復印件,指出郭老太的丈夫在囑書出具時已經死亡,囑書上的簽名并非本人所簽。因此,該遺囑不能代表老人的真實意思,系被告偽造,請求認定遺囑無效。
鄭先生則辯稱,郭老太的丈夫在書寫囑書時已經死亡,確為屬實。但是,證人可以證明囑書的內容以及書寫過程,郭老太當時在場并且知情。
4月19日,仙居法院依法審理后,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本案中,郭老太的丈夫去世后,郭老太為遺產繼承人,享有二人財產的所有權。其給被告鄭先生囑書的落款時間雖與真實書寫時間不一致,但從囑書內容及證人證言等可以證實,囑書的真實意思是將財產附條件遺贈與鄭先生。
由于當事人法律知識欠缺,以為夫妻二人的財產須是兩人共同贈與,特意將落款時間提前到丈夫去世前,并將內容載為被告對二人的扶養。但囑書中該類瑕疵并不能否定被繼承人郭老太立遺囑時的真實意思,現有證據并不能證明該遺囑系偽造或被篡改,故對囑書的效力仍應予以認定。
此外,王女士并非我國繼承法確定的法定繼承人,無權繼承郭老太的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王女士請求確認《囑書》無效的理由不成立,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原標題: 外甥女訴侄孫偽造遺囑 無后老人的遺產該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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