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過了臘八就是年。隨著年味兒漸濃,大家伙對燃放煙花爆竹的關注也越來越高。昨日我市召開的2016年第2次市長辦公會議,聽取并同意了關于要求進一步縮短市區燃放煙花爆竹時間的匯報。
2014和2015年,我市煙花爆竹燃放時間為農歷十二月廿五至次年正月初八以及農歷正月十四、十五,是全市范圍內統一限定的。
而在2016年春節,椒江、黃巖、路橋及臺州經濟開發區范圍內,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將縮短至5天。
具體是哪5天呢?臺州市公安局副局長陳伯恩介紹,在春節前有2天,分別是除夕當天、除夕前一天,也就是2016年2月6日(臘月廿八)、2月7日(臘月廿九)。春節后也有3天,分別是2016年2月8日(正月初一)、2月15日(正月初八)和2月22日(正月十五)。
這也是通過前期在網上征求市民意見之后決定的。“很多企業、單位到年前幾天才放假,所以,之前從臘月廿五就開始燃放煙花爆竹,其實也會影響到上班的市民。”陳伯恩解釋,“正月初一自然是免不了;正月初八是企業、商家有燃放‘開門炮’的風俗;正月十五元宵佳節,市民也是要慶祝一番。”
雖說“爆竹聲聲”烘托出年味陣陣,但因它引發了噪聲污染、空氣污染、火災隱患等危害,對于煙花爆竹的爭議從未間斷。就在羊年春節,從農歷十二月廿五至正月十五,我市因燃放煙花爆竹造成的火災起數為7起,其中6起發生在大年三十至正月初一期間。
其實,為了引導市民限制性燃放煙花爆竹,早在2002年,我市就已經頒布相關禁令。到了2014年11月,我市出臺了更為嚴格的新規,把允許銷售燃放的時間進一步縮短,相比之前減少了20天,限制區域進一步擴大。
記者也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處了解到,要等我市下發春節燃放煙花爆竹的具體規定之后,才能對煙花爆竹銷售點的銷售許可證進行審批。
原標題: 市區放煙花爆竹,只有這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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