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到行人后非但不及時救助,反而逃之夭夭,導致受害人遭二次碾壓,并最終死亡。1月13日,仙居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審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42歲的陳某是臨海白水洋人,在仙居工藝品城上班,每天騎一輛輕便二輪摩托車上下班。2015年3月27日晚上9點半左右,陳某如往常一樣,下班后沿著322省道騎車回家。
然而,當他自西向東行駛到322省道27KM+520M路段時,與一名自北向南行走的行人相撞。行人被撞倒地,陳某卻一溜煙跑了。不到一分鐘,行人又被陳某某駕駛的拖拉機碾壓。陳某某在報警后也離開了現場。
最終,該名行人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胸腹臟器多發損傷死亡。經事故責任認定,陳某及陳某某均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
案發后,交警提取事故路段的監控錄像,經過排查確定了陳某的車。事發后第二天,陳某來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陳某說,撞人后,他在十幾米遠的地方停車,轉過頭看了看,可是天太黑,沒看清楚。“當時我心里有點發慌,又感覺撞得不是很嚴重,就走開了。回到家才發現摩托車的左側轉向燈和后視鏡都破裂了,頭盔也磕掉了一塊,撞得比較嚴重。”陳某說,他這才有些后怕,去投案自首。
當得知行人被二次碾壓死亡后,陳某積極賠償經濟損失,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并取得了諒解。
庭審中,公訴人發表辯論意見稱,被告人的行為首先是無證駕駛,撞倒被害人逃離現場,造成被害人遭受二次碾壓,可以說逃逸行為與碾壓行為屬于“先行為”引起“后行為”,之間存在關聯。但因為沒有充分的鑒定意見佐證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主要是碾壓造成還是共同造成,從有利于被告人角度考慮,對于被告人的行為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而不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我請求被害人家屬原諒我這次過失,希望審判長能對我輕判。”陳某在最后陳述時說。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其系自首,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能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說,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種特別惡劣的交通違法行為,要承擔更為嚴厲的法律后果。《刑法》第133條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標題: 撞人后跑了,被撞者遭二次碾壓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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