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一部熱播劇《離婚律師》一開篇,大牌律師池海東為了照顧前妻焦艷艷,謊稱自己“出軌”。在法庭上,焦艷艷的代理律師羅鸝也提供了池海東對焦艷艷許下的承諾“如果在外面拈花惹草的話,就赤條條地來赤條條地去。”最終,這場官司“妻勝夫敗”,池海東被判“凈身出戶”,一夜之間失去了所有財產。
這樣的《婚前協議書》,就是大家理解的“忠誠協議”,F實生活中,也有人想到用“忠誠協議”來保障自己的利益。臺州正立公證處就接到過幾例要求做“忠誠協議”公證的情侶。
事例
姑娘要求公證“忠誠協議”
椒江姑娘小李,為了在今后的婚姻中更多地保全自己的權益,拉著自己的男友走進了公證處,要求公證人員為他們所簽下的“忠誠協議”做公證,約定男友結婚后不能打女方、工資上交、不能找小三,若男方違反協議就凈身出戶。
小李的男友長相不錯,嘴巴又甜,小李感覺沒有安全感,又聽說經過公證的協議一般可以作為證據直接被法院采信,于是就和男友來公證處,要求做夫妻“忠誠協議”公證。
而公證人員直接否決了這個協議,因為這樣的協議更多屬于道德范疇,不屬于真實合法的公證事項,缺乏法律依據。
公證員點評
辦理婚前財產約定或夫妻財產約定是可以的,但是這樣的《婚前協議書》,就是行話里的“忠誠協議”,司法實踐中,會被法院宣告無效。
雖然婚姻關系中包涵感情、隱私等諸多因素,不能適用公平、等價有償等交易原則,但根據《婚姻法》第19條第2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規定,《婚姻法》對夫妻有關財產的約定是給予充分保護的。只要雙方是自愿簽訂的協議,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就應該尊重婚姻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處理。
當然,如果忠誠協議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應否定其效力。如小李的協議約定,“不能打女方、工資上交、不能找小三,若男方違反協議就凈身出戶。”該協議違反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限制了當事人離婚自由權的行使,故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證員建議,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誠,這是法律義務,無需另簽忠誠協議,夫妻之間可以就財產歸屬簽訂協議,應避免與撫養權,探望子女權,離婚自由權,行動自由權等與人身關系有關的權利相關聯。而對于“凈身出戶”這一說法,我國最高法院還沒有解釋,夫妻雙方離婚,沒有過錯或過錯較少一方可適當多分得一些財產。
原標題: 椒江一對情侶要求公證“忠誠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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