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民檢察院出臺《關于依法保障辯護律師在職務犯罪案件偵查階段執業權利的若干規定》,進一步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并將落實情況納入年度工作考評,加強經常性地監督檢查。
《規定》嚴格控制特別重大賄賂案件范圍,明確了限制辯護律師會見的審批權限,從嚴審慎限制會見!兑幎ā分赋,對于涉案金額超過50萬元的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承辦案件的檢察機關應當有證據予以證明;對于涉案金額未達50萬元,但因“有重大社會影響”或“涉及國家重大利益”而被確定為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的,承辦案件的檢察機關應當向市檢察院作專案匯報;需要限制辯護律師會見的,一律由市檢察院從嚴審批。
“《規定》強調除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以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辯護律師行使會見權。”市檢察院研究室相關負責人說,“同時,《規定》還強調了偵查人員應該充分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是否采納應該說明理由。”
《規定》明確,案件偵查終結前,檢察機關應當主動聽取辯護律師意見,詢問辯護律師對案件的偵查程序和法律適用有無意見,并由辯護律師簽字確認。聽取意見須有兩名以上偵查人員參加,且在專門的工作場所,聽取過程記錄在案。如辯護律師不愿發表意見的,也應當記錄在案,并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簽名。偵查人員對于辯護律師提出的意見應當進行認真分析,并在偵查終結報告中提出是否采納的意見及理由。案件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時,檢察機關應當將辯護律師委托書、會見函、書面意見及采納情況一并移送。
“有些細節問題,律師可以在偵查階段就和檢方充分溝通,這樣可以避免在案件后續辦理過程中浪費時間。”律師們普遍認為,《規定》從制度層面規范了限制會見和聽取意見的程序,可以讓律師和檢方在職務犯罪偵查階段加強溝通,進一步提高辦案的質量和效率。
《規定》指出,接到控告、申訴的檢察機關應當認真聽取意見并及時查明情況,向辯護律師反饋處理結果?馗、申訴情況屬實的,應及時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原標題: 市檢察院出臺新規 保障律師在職務犯罪案件偵查階段執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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