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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得過期食品向超市索賠被疑職業打假人
2015年06月25日 來源: 臺州日報 記者 顏敏丹 通訊員 葉 菲 方 剛

  購得四袋過期大米索賠不成上法庭

  最近,家住湖北武漢武昌的杜先生把三門的一家大型超市告上法庭,原因是他買到了過期食品,但對方拒絕十倍賠償。6月18日,三門法院審理了該起產品責任糾紛案件。

  事情還得從今年3月20日說起。

  那天,杜先生在三門海游一家超市,購得10公斤裝的“蘇金貓”大米四袋、90克裝的“多味齋”醬鴨腿一包,商品價值223.3元。付完錢后,杜某就向超市工作人員反映,其購買的四袋大米及醬鴨腿均已過期。

  的確,大米外包裝袋標注的生產日期為2014年2月,醬鴨腿為2014年6月,兩種商品的保質期分別為6個月和9個月。

  于是,杜某要求退貨并給予十倍賠償,但遭到超市方的拒絕。后他向三門縣工商部門投訴,但雙方對賠償數額等問題未能達成一致。3月23日,杜某向三門法院提起訴訟。

  杜某認為,超市應該對自己銷售的食品負有法定的保證食品質量和安全的基本義務,但卻出售超過保質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請求法院判決超市給予十倍賠償。

  過期大米惹爭議被疑職業打假

  庭審中,被告超市方承認醬鴨腿過期情況屬實,但對大米過期存在質疑。超市方稱,這四袋大米包裝袋上的日期本來是2014年12月,因為噴碼的原因,“2”前面的“1”掉了,所以才會出現生產日期為“2014年2月”的情況。該批次大米總共進了10袋,只有原告所購買的四袋包裝袋上顯示的生產日期是2014年2月,其余的六袋生產日期均是2014年12月。“實際上,原告所購買的四袋大米并未過期。至于銷售的過期產品,我方愿意給予適當的賠償,但是由于對方漫天要價,才導致協商不成。”

  此外,超市方認為原告是職業打假人。

  杜某辯稱,超市方所述的四袋大米生產日期為2014年12月的情況不屬實,至于對方質疑他是職業打假人,他這樣說:“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到超市購物的都是消費者,不存在職業打假一說。”

  法官:知假買假仍受法律保護

  庭審結束后,雙方在法院調解下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當庭支付給原告賠償金額1200元,原告撤訴。

  承辦該案的陳法官表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消費者在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時,銷售者應予以賠償。

  陳法官表示,按照食品藥品糾紛司法解釋的規定,個人打假者具有消費者身份,知假買假者若不存在惡意造假的情況,其行為受法律保護。

原標題: 購得過期食品向超市索賠被疑職業打假人

標簽: 超市 過期 食品 大米 賠償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金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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