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路邊的樹枝遮擋住廣告牌,一廣告公司老板將183棵景觀樹的樹枝全砍掉,只剩樹干部分。5月26日,該老板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仙居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去年7月12日,很多人發現,仙居縣主干道環城西路交叉口的一片景觀樹樹枝,一夜之間被齊頭砍斷,只剩下碗口粗的樹干矗立在路邊。后經相關部門調查發現,始作俑者是一家廣告公司的老板李某。2007年,李某租用南峰街道小南門村的土地,為公司立了一塊廣告牌。兩年后,小南門村將廣告牌前的場地租給仙居縣園林管理處用來栽種行道景觀樹。又過了幾年,小樹苗長成參天大樹,樹枝遮擋了李某的廣告牌。2014年7月12日至15日,李某叫來三個朋友,將廣告牌附近的景觀樹樹枝全部砍掉。
事后,李某辯稱是景觀樹擋住廣告牌在先,她只是排除妨礙。據統計,李某砍掉了櫻花樹、紅玉蘭等三種共183棵景觀樹的樹枝,經鑒定,損失價值6115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指使他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因其賠償了損失,酌情予以從輕處理。承辦法官張鑫偉提醒,當自身或親友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應采取合法、理性的途徑進行解決,切莫做出過激行為,如果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將受到法律懲處。
法條鏈接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該罪的立案標準為:“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或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或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量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標題: 廣告公司老板砍樹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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