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廠房原本已經預付了250萬元,等交付后卻仍被建造方要求支付全額1500萬元,這樣的事擱誰誰都不會愿意,但慈溪的一家公司卻對此毫無異議。
難道真是有錢任性?
近日,慈溪法院對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虛假訴訟被處以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對該公司和另外一公司分別處以50萬元和30萬元罰款的決定。
這場官司,案情很簡單
欠債1500萬,必須還
2013年初,慈溪的甲公司將慈溪乙公司告上慈溪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1500萬元的工程款。
當時庭審時,甲方稱,2011年,甲公司給乙公司建造了廠房,合同造價是1200萬元。
后來工程竣工并通過驗收后,甲、乙雙方確定工程最終結算價為1500萬元,也約定了下一步怎么打款、什么時候打款。
但誰知道過去近兩年了,乙公司就一直拖著這筆錢不給。1500萬畢竟不是小數目,甲公司拖不起,就把乙公司告上了法庭。
當庭,甲方出示了施工合同、驗收報告、決算匯總表,種種證據顯示乙方拖欠1500萬元是不爭的事實。
我們知道,一公司告另一公司支付工程款這樣的一類案子,在法院是挺普遍的,案情也很簡單,沒什么特別之處。
開庭時,乙公司經過法院傳喚還是沒有出席,法官也就認定它是對事實無異議放棄了訴訟請求。
很快,法院作出判決支持甲公司訴訟,要求乙公司支付1500萬元。
可案子后面還有隱情
有人說這是虛假訴訟
本來,這個案子到這里也就算了結了。但事情就在法院對乙公司廠房進行拍賣時出現了變化。
當時,慈溪法院對乙公司的廠房進行了拍賣,不久,就有一位胡先生找到慈溪法院,以虛假訴訟為由,請求法院撤銷原審判決。
原來這位胡先生也是乙公司的債權人,也就是債主。乙公司一直還不出他的錢,胡先生只能一旁盯牢,這次法院拍賣廠房,他第一時間掌握消息后就趕到了法院。
胡先生告訴法官,他打聽到之前乙公司預付過一筆錢給甲公司,那為什么這次被告上法庭還要支付全額呢?胡先生質疑,這會不會是在惡意轉移財產?
原告被告原來是朋友
打官司是為截留其中250萬
胡先生的疑問,讓法官對這個案中重新審視了起來。
上個月,慈溪法院對這個案子進行重審。這些法官才徹底查清,這原來真的是一起虛假訴訟——乙公司的確在廠房開建前向甲公司預付了250萬元。但乙公司又為什么在和甲公司打官司時對此只字不提,默默吞下這個大虧?
原來,乙公司因經營不善,就算拍賣房屋所得價款根本無力清償所有債務。
但乙公司老板知道有這樣一個規定: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86條規定,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這也就意味著,房屋拍賣所得價款只有在清償了甲公司的工程款后,和胡先生一樣的普通債權人才能參與分配,而建設工程價款數額越多的話,能留給普通債權人來分的“羹”就越少。
怎么能給自己留點錢,卻又不用還債?乙公司老板請同是自己朋友的甲公司老板幫了個忙。
2013年初,甲乙雙方再次簽訂協議。協議中,雙方把“250萬預付款”寫成了“乙公司交付給甲公司的銀行擔保貸款保證金”。
這份協議簽訂十日后,甲公司便將乙公司告上了法庭,訴請判令支付工程價款1500萬元。
如果胡先生不跳出來,按照這個官司的判決,乙公司對外就說支付了甲公司1500萬元,而實際上,他只需要支付1250萬元。
那么,這250萬元就可以被乙公司老板截留下來。
錢沒留住,還得受處罰
原告罰30萬,被告罰50萬再拘留15天
最終,再審承辦法官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實后,向甲、乙兩公司闡明了他們上述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甲、乙兩公司也認識到了事情的嚴重性,并請求法官做胡某的工作盡量調解。
在承辦法官的耐心勸導下,甲、乙兩公司得到了胡先生的諒解并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
盡管案件的民事部分得到妥善解決,但甲乙公司行為構成虛假訴訟毋庸置疑,慈溪法院依法將該案線索移交公安立案偵查,公安機關認為現有證據認定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依據不足。
法院獲悉后,認為對此類嚴重擾亂審判秩序、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虛假訴訟行為即使不構成犯罪,也應當給予相應的民事制裁。
近日,慈溪法院對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虛假訴訟被處以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對該公司和甲公司分別處以50萬元和30萬元罰款的決定。
目前,該民事制裁已在執行中。
原標題: 原告多要250萬被告竟然同意了 真的是有錢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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