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玉環打工的30歲男子許君跟同事飲酒后,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未戴頭盔駕駛無號牌摩托車,結果撞上綠化帶死亡。之后,許君的家屬將兩名共同飲酒者告上法院。近日,許君的家屬獲賠36856元。
【案件由來】
2014年7月26日晚,周華與許君相約到海鮮樓喝酒。當晚7點到9點半,兩人各飲了五瓶啤酒。兩人喝完酒后回到公司值班室找周文富聊天。10點半左右,三人又開始喝酒,先分飲一瓶二兩半裝的勁酒,后三人又各喝了兩瓶500毫升的啤酒。
當晚11點半左右,許君駕駛二輪摩托車回家。次日零點20分許,許君途經玉環縣玉城街道城東村路段,駛入快速車道后與道路中心綠化隔離帶發生碰撞,許君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于8月1日死亡。
經鑒定,許君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29mg∕100ml,屬醉駕,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事故的形成原因,是許君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戴安全頭盔、酒后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在快速車道內行駛,責任認定為許君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4年10月11日,許君的父親收到周文富及其妹人道主義補償及許君的工資三萬元。
2014年11月21日,許君的父母、妻子及一雙兒女,將周文富、周華告上法院,認為兩人在明知死者已經醉酒的情況下讓其駕駛摩托車返回,沒有盡到安全保護義務。
近日,玉環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被告周華、周文富與許君共同飲酒未盡必要的提醒、勸阻義務致許君醉酒,酒后又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放任酒醉的許君駕駛二輪摩托車回家,對許君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并死亡的結果,具有一定的過失,但情節輕微,應承擔次要責任。許君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曉酒后不能開車的常識,但其醉酒后仍駕駛二輪摩托車,放任危險發生,且許君系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戴安全頭盔,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在快速車道內行駛,其上述行為與損害后果,存在最直接、最主要的因果關系,應承擔主要責任。
最終,玉環法院酌情認定由被告周華賠償34113.6元;由被告周文富賠償2742.4元。
【法官釋法】
我國法律并未禁止公民飲酒,也未禁止多人共飲。親朋好友、單位同事共同飲酒為人之常情,亦屬社會常態。飲酒者酒后發生事故,造成損失,不應過分苛責共飲者,加重其生活的社會成本。
判斷共同飲酒者是否應承擔責任,應結合飲酒的起因、經過、酒后處置等行為,來判斷共飲者有無過錯行為及過錯程度。共同飲酒人因共同飲酒,使同飲者處于高于飲酒前的危險狀態,共飲人之間負相互提醒、勸告少飲酒并且阻止已過量飲酒的人停止飲酒的注意義務。飲酒會導致飲酒人酒后行為危險系數增加,故共同飲酒人相互間產生酒后控制或避免危險發生的安全注意義務。
原標題: 男子酒后“三無”駕車死亡家屬起訴共同飲酒人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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