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市區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人員,在椒江、黃巖、路橋三區及臺州經濟開發區展開督查,重點檢查煙花爆竹禁限新規宣傳情況。
當天上午,記者跟隨檢查小組看到,市區主要公交站牌、公眾場所電梯口、居民小區主要出入口、宣傳欄等處,都已張貼煙花爆竹禁限海報,上面清楚寫明可以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是:農歷十二月廿五日至次年正月初八,以及農歷正月十四、十五兩日,其他時段都禁止燃放,范圍覆蓋市區全部(椒、黃、路三區和開發區)。海報上,“違放煙花爆竹要拘留”的字眼格外醒目。
在椒江楓南小區,2300份公開信已發放到戶。在景元路一煙花爆竹銷售點內,檢查人員詢問店主允許銷售和燃放時間,都得到了正確回答。店內除張貼禁限海報、通告與安全經營責任承諾書外,還向前來購買的市民發放提醒小紙條。該區公安分局工作人員表示,椒江印制了16000多張提醒紙條,要求全區煙花爆竹銷售點發放。同時,該區各機關單位干部簽署了公開承諾書,保證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
根據市政府發布的《關于市區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全年禁止燃放的區域共十類,包括文物保護單位圍墻外側和歷史建筑保護點50米以內,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及消防重點單位圍墻外側100米以內,重要軍事設施所在地圍墻外側50米以內,風景名勝區域、歷史街區保護范圍內,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黨政軍警、人大、政協機關駐地圍墻外側50米以內,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方。
根據新規,在禁限燃放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方式燃放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原標題: 市區開展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專項整治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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