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溫嶺城北的吳先生手拿一張皺巴巴的快遞單來到當地工商所投訴,“我的魚干被快遞公司扔了”。
快遞單顯示寄送時間竟是2014年6月11日。為何半年后才來投訴?吳先生說,他之前在云南做生意,怕電話投訴說不清楚。原來吳先生去年7月4日托人從老家溫嶺寄了20多斤價值1300元的各種魚干至云南盈江縣,但半個月過去依然未收到貨,查詢后發現快遞已至云南昆明卻又退返溫嶺,但溫嶺親人說并未收到退貨。于是,吳先生致電快遞公司,不料送貨員竟回復“你的魚干臭了,已經扔了”。吳先生認為魚干在途中“奔波”10多天,不至于會發臭,即使臭了要扔也得告知本人,他先后給快遞總公司打了近20多個投訴電話。
消保人員仔細查看吳先生提供的快遞單,發現上面寄件人、收件人等信息均是雙份的,一個是機器打印的,寄往齊齊哈爾,另一個是魚干寄運信息,手工填寫的,收件人地址欄已看不清。因此,消保人員斷定快遞公司可能疏忽地將一張快遞單誤用了兩次,這得到了快遞公司的承認,吳先生手中的“2014年6月11日”單子應屬寄往齊齊哈爾的那單。
消保人員表示,根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遞快件(郵件),應當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以及第二十四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對無法投遞的快件(郵件),應當退回寄件人”,無論是否成功投遞托寄物,快遞公司都應事先通知吳先生,而不該擅自處理交寄物。經調解,快遞公司賠償吳先生財產損失1300元。
據了解,近年來快遞糾紛屢見不鮮,但消費者成功維權獲全賠的案例不多。消保人員提醒消費者要做到:“盡心”,快遞單上的信息要仔細填寫,貴重物品盡量保價,并及時上網查詢運單物流信息;“盡早”,維權糾紛發生時應盡快盡早進行投訴,因為很多維權投訴是有期限的,比如《旅游投訴處理辦法》規定投訴期限為旅游合同結束之日90天。
原標題: 快遞單一單兩用魚干遭任性嫌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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