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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美女高管因何被判死緩
2015年02月12日 來源: 據新華社、央視、第一財經
【摘要】 震驚全國的“泛鑫保險騙局”案11日在上海一審宣判,有“美女老總”之稱的被告人陳怡以集資詐騙罪被判死緩。涉案金額高達13億元,長險短做后亡命天涯。類似泛鑫以“高收益”為幌子的理財騙局還不少投資者應該以此為戒。         

  震驚全國的“泛鑫保險騙局”案11日在上海一審宣判,有“美女老總”之稱的被告人陳怡以集資詐騙罪被判死緩。

  從2011年開始執掌泛鑫,到2013年7月“攜巨款帶戀人”一同逃亡海外被捕,到2014年7月份公開庭審,再到如今判決落地,涉案金額高達13億元的“泛鑫騙局”具體細節一一呈現在公眾面前。

  值得注意的是,類似泛鑫以“高收益”為幌子的理財騙局還有不少,投資者應該以此為戒,避免落入所謂的“高端理財”陷阱。

  一紙判決:昔日美女高管被判死緩

  “被告人陳怡、江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造成3000余名被害人實際損失8億余元,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均構成集資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11日就原上海泛鑫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怡、原泛鑫保險顧問江杰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為維護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上海一中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怡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江杰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八億余元,不足部分責令退賠;扣押、查封在案的贓款、贓物等依法處置后予以發還,相關數額折抵上述違法所得。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陳怡、江杰未當庭提起上訴。

  “長險短做”:資金鏈斷裂后亡命天涯

  2010年初,陳怡、譚某(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另案處理)與時任泛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劉某簽訂協議,掛靠泛鑫公司開展壽險代理銷售業務并支付管理費用。此后,陳怡、譚某以泛鑫公司江蘇路營業部名義對外開展業務,由陳怡任負責人并負責財務,譚某任市場總監并負責業務、人事管理。

  陳怡與譚某經合謀,將保險公司20年期的壽險產品拆分成1-3年的短期理財產品對外銷售,騙取投資人資金,并對相關保險公司謊稱該資金為泛鑫公司代理銷售的20年期壽險產品的保費,通過保險公司返還手續費的方式套現。通過此類“長險短做”業務,泛鑫公司迅速發展。

  2011年,泛鑫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陳怡。2012年6月,劉某與陳怡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由此,泛鑫公司江蘇路營業部以及收購之后的泛鑫公司實際由陳怡及譚某控制。

  2012年,陳怡還伙同江杰以收購的方式先后實際控制了浙江永力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和杭州中海盛邦保險代理有限公司。2010年2月至2013年7月,陳怡、江杰先后以泛鑫公司、永力公司、中海盛邦公司名義與昆侖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滬、浙分公司、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滬、浙分公司等簽訂了《保險代理協議》,并在滬、浙兩地招聘了400余名保險代理人組成銷售團隊,由代理人或通過銀行員工在滬、浙等地向4400多人推銷上述虛假的保險理財產品累計人民幣13億余元,并利用上述手續費返還的方式套取資金10億余元。至案發,共造成3000余名被害人實際損失8億余元。

  2013年7月28日,陳怡、江杰發現資金鏈將斷裂,遂將近5千萬港幣轉至香港后,攜帶83萬余歐元等巨額現金和首飾、奢侈品等財物潛逃境外。同年8月19日,陳怡、江杰在斐濟被抓獲。

  庭上辯解:仍難逃集資詐騙罪

  庭審過程中,被告人陳怡對起訴指控其犯罪的基本事實沒有異議,但辯稱其實施的行為不構成集資詐騙罪,而構成職務侵占罪。被告人江杰亦辯稱其行為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其辯護人則認為,本案系單位犯罪,江杰實施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窩藏罪。對此,本案主審法官吳循敏一一作了回應。

  為什么是個人犯罪而非單位犯罪——

  吳循敏表示,本案被告人陳怡等的違法所得不歸單位所有,“長險短做”的經營模式不能創造任何利潤,單位并未獲益,且陳怡將套現部分中的1.2億元用于個人揮霍。同時,自2010年2月至案發,泛鑫公司等公司經營的唯一業務就是銷售虛假理財產品,屬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故本案不屬于單位犯罪而應認定為個人犯罪。

  為什么是集資詐騙罪而非職務侵占罪——

  吳循敏說,職務侵占罪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主管、管理或者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實施了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

  而被告人陳怡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欺騙的行為及針對不特定人群實施詐騙等特點,系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故其行為不構成職務侵占罪,而應認定構成集資詐騙罪。

  為什么江杰是集資詐騙罪而非窩藏罪——

  “窩藏罪系指行為人實施了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前提條件是行為人與犯罪人無事前的通謀。”吳循敏指出,根據被告人江杰進入泛鑫公司的時間、工作職責、實際工作內容及其他涉案人員的供述等,依法能夠認定江杰主觀明知泛鑫公司人員拆分壽險產品作為理財產品進行銷售的實際情況。

  “作為具備專業知識的保險行業從業者,江杰應當明知公司操作模式不具有可持續性,還幫助陳怡收購兩家保險代理公司擴展業務范圍,維持資金運作,泛鑫公司資金鏈斷裂之后,與陳怡共謀攜款潛逃,共同聯系辦理移民手續、通過非法渠道將國內資金轉移境外等,最后與陳怡攜帶大量現金逃往斐濟。

 

原標題: 保險業美女高管因何被判死緩

標簽: 騙局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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