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澤國的王先生到當地消保委投訴稱,他三個月前在當地一家便利店買了一碗裝方便面,結果碗底漏水,把他放在旁邊的手機浸壞了。“當時我往碗里注了開水,剛好有人來敲門我就出去了一會,誰知道回來一看,碗里的水漏的到處都是,放在旁邊的手機也遭了殃”王先生說,“這個手機是我新買的,花了1300元,才用了一星期多,就被漏出來的熱水浸壞了。”之后王先生找到了賣家和廠家希望能夠獲得賠償,但被他們以各種理由推諉拖延,一拖就拖了三個月。
工作人員在查看了王先生提供的泡面和手機購買憑證,并詳細了解事情經過之后,聯系了便利店的店主。店主承認知道此事并表示已幫王先生聯系了生產廠家來協商解決。王先生說:“當時我跟生產廠家聯系了之后,他們給了我一個業務員的號碼,說他會負責跟我協商。我跟業務員聯系后,他一開始滿口答應說會盡快給我賠償,但是過了半個月也無反映,后來那個業務員的號碼也停機了。我又一次聯系了生產廠家,對方說原來的那個業務員辭職了,又另外告知我一個業務員的號碼,結果還是跟原來一樣,聯系之后沒有下文,就這樣,一拖拖了3個月。”
消保人員當即又聯系了泡面的生產廠家。對于泡面碗漏水造成王先生手機損壞的事情,廠家聯系人表示已與經銷商核實過確有此事。工作人員對廠家耐心解釋:“根據消法第四十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在消保委工作人員的調解下,泡面生產廠家同意通過轉賬支付馬上賠付給王先生1000元。
消保委的工作人員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服務時一定要保存好消費憑證,當利益受到損害時,若不能自主維權,請及時尋求消保部門的幫助,以便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原標題: 一碗泡面吃出“千元”糾紛
看臺州新聞,關注浙江在線臺州頻道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線臺州頻道"或電頭為"浙江在線臺州頻道"的稿件,均為浙江在線臺州頻道獨家版權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必須注明來源為"浙江在線臺州頻道",并保留"浙江在線臺州頻道"的電頭。新聞爆料:0576-88906060,投稿郵箱:105629201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