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由】
1993年出生的小孟,三門浦壩港人,初中畢業后便成了游手好閑的無業游民。2013年,他開始沉迷網上的百家樂賭博游戲,欠下30余萬元的高利賭債,自此過著債主逼債的生活。
2014年4月初,小孟向朋友沈某借4萬元,承諾當月中旬歸還。沈某二話沒說,就把自己當車所得的4萬元借給小孟。眼看還款時間到了,沈某開始催債,身無分文的小孟一拖再拖。
這時,小孟想了一招,先讓父母給他買了輛車,然后用車抵押還債及辦信用卡。在小孟的游說下,父母花20多萬元給他買了豐田轎車。2014年5月上旬,因債主逼債,小孟先是向葉某借款10萬元,拿車子抵押,10多天后,小孟向他人借了錢將車取回。6月初,又有債主開始逼債,孟某又一次將車抵押給葉某,借了10萬元還高利貸,但欠沈某的4萬元一直未還。6月中旬,沈某再次催債,沒有錢還的小孟提出,想把抵押車偷回來再套現。債主沈某點頭同意了小孟的偷車主意,并表示愿意幫忙。
6月下旬的某日凌晨,小孟伙同沈某、泮某、馬某、施某等人開始行動。他們前往踩好點的車子停放處,小孟和沈某負責翻墻進廠區偷車,馬某和施某負責打開大門并攔住門衛,泮某負責在門口接應他們逃跑。車子偷回后,小孟以8萬元當給一臨海人,當即還清了沈某的4萬元借款。
經鑒定,該輛豐田轎車價值18.38萬元。據葉某說,6月小孟向其借款10萬元,并用車抵押,借款當時扣除利息2000元,實際交給小孟9.8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小孟、沈某等5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18.38萬元,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4年12月30日,三門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孟某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處罰金1萬元;其余4名同伙均領刑二年,各處罰金6000元。
【法官說法】
偷自己的車照樣構成盜竊數額按照受害人的實際損失計算
辦案法官表示,孟某、沈某、泮某、馬某、施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合法占有的財物,且數額巨大,他們的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是,關于數額,法院認為盜竊罪是結果犯,應當以給公私財物所有權造成的直接損害作為犯罪數額標準。
就本案而言,被害人葉某占有涉案轎車是基于質押權,其對該車只有占有權,并未取得所有權。小孟等人并非基于向葉某索取賠償款的主觀故意實施盜竊,且在竊車之后也沒有索取賠償款或要求回贖車輛的事實行為,因此葉某的實際損失僅限于借款,由此法院認定盜竊犯罪數額應為9.8萬元。
原標題: 抵了轎車還債仍不夠5人合伙偷回抵押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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