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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剛點燃突然爆炸,雜貨店賠了4000元
2015年01月05日 來源: 臺州商報 程露佳 通訊員 鮑盈盈

  “本想放煙花圖個好兆頭,沒想到煙花爆炸了,幸虧我們躲得及時,沒造成人員傷亡,只是燒掉了一些篷布等材料。”說起前幾天發生的事情,天臺坦頭鎮的王先生仍是心有余悸。

  前些天,為慶祝家里房子上梁,王先生花70元在一雜貨店買了3個煙花。可當天下午燃放煙花時,卻有一個在點燃后發生爆炸,燃燒的煙花飛進王先生的家中。雖然附近的人及時躲避并進行了撲火,但還是有一張篷布被燒毀,王先生家中的部分墻壁瓷磚、一扇木門也被炸毀、燒壞。

  事故發生后,雜貨店負責人來到現場,并同意進行賠償,但雙方因賠償金額產生分歧:王先生認為,雜貨店老板除了賠償篷布、墻磚、木門等損失外,還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共計5000元。而雜貨店負責人則認為,篷布、墻磚、木門等財物的市場價只需2800元,這筆費用應由煙花廠家進行賠償,而精神損害賠償更是沒有依據。

  為了賠償金,雙方進行多次協商,但仍舊無法達成一致,所以王先生將此事投訴到當地工商所。

  坦頭工商所的工作人員在接到投訴后,對此事進行實地調查、并召集雙方對此事進行協商調解。根據《中華人員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王先生購買的煙花在正常燃放時發生炸筒事故,屬于商品本身缺陷,王先生因此事故造成的損失可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基于此,王先生向雜貨店負責人提出賠償要求時,該負責人必須履行相應的賠償要求,不得推卸,而雜貨店負責人在進行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不過,王先生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在《消法》中并沒有提及,但工商所工作人員考慮到煙花炸筒事故確實給王先生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認為可視雜貨店負責人的經濟狀況給予適當補償。

  經調解,王先生與雜貨店的負責人達成一致協議:雜貨店負責人賠償王先生損失4000元。雙方對此都表示滿意。

原標題: 雜貨店賠了4000元

標簽: 雜貨店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羅亞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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