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企業能否申請上市?
2014年12月29日
來源:
臺州商報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發行人在最近36個月內不得存在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情形。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征繳范圍、繳納時間和繳費比例作出了規定,各省、直轄市和自治區政府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制定了具體的征繳政策。按照上述兩個條例及相關政策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是企業規范經營的基本要求。
由于我國關于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繳納相關規定不盡完善,各地具體操作不盡相同,使部分企業在為農民工、流動職工繳納社保和公積金方面存在困難。對于未能為部分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企業,需進行以下工作:
(1)核實和說明未能繳納的原因;
(2)取得當地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3)實際控制人承諾;
(4)如需補繳,由其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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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未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企業能否申請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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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亞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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