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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帶酒水”“最低消費”明確為霸王條款 年夜飯套餐算違規?
2014年12月25日 來源: 浙江在線-今日早報 記者 陸海峰 見習記者 華煒

  距離大年三十還有差不多兩個月,可是年夜飯的預訂早就開始了。挑一家飯店吃年夜飯,已經成為越來越多市民的選擇。

  不過,最近有杭州市民徐先生向本報反映,他在聯系幾家飯店預訂年夜飯時,被告知只能選“套餐”,不能自選菜色,而且對自帶酒水也有其他要求,有的只允許帶一種酒,有的需要收取額外費用。

  “國家不是規定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嗎?”徐先生認為,這種“套餐”消費其實和設置“最低消費”無異。

  這兩天,早報記者也以消費者的身份向杭州多家飯店進行了咨詢,碰到的情況和徐先生反映的差不多。那么,這種在特殊時間段只允許消費者按照飯店給出的“套餐”進行消費,到底合不合理呢?

  消費者質疑》 》 》

  近幾年來,杭城飯店的年夜飯預訂一年比一年早,真當只能用“火爆”兩個字來形容。

  徐先生今年頭一回留在杭州過年,無奈跟他一起留杭的朋友也不多,只有五六個人,就想找家飯店點桌好菜吃得舒服點。不料,他連問幾家飯店,都被告知只有“套餐”可點。

  “五六個人吃2000多元一桌的菜,實在太浪費了。”徐先生在抱怨過之后,提出一個疑問,“國家相關規定不是禁止飯店設最低消費嗎?這種套餐消費跟最低消費有什么區別?”

  記者查詢到,今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曾表示,餐飲行業中的“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屬于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是餐飲行業利用其優勢地位,在向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中作出的對于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而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今年3月15日施行,其中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今年11月1日起生效的,由商務部和國家發改委聯合發布的《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也明確規定: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

  這兩天,記者詢問了張生記、花中城、港麗、知味觀等多家杭城頗具知名度的飯店,被告知位于較好地段處的分店,包廂和大廳幾乎都已被訂完,只有個別分店可能還余有大廳的座位可預定。

  “年夜飯的包廂早就訂完了,大廳還有位置,但是只能選擇我們的‘套餐’。10人桌的有2380元、2680元和2980元三檔,比如2980元這檔的有龍蝦仔、珍寶蟹等共8個冷菜、12個熱菜和2個點心。”皇飯兒云江閣的工作人員說,“年初一到年初五包廂還有位置,也只有套餐可以點,規格和年夜飯一樣。初五以后才能自行點菜。”

  記者又問了其他幾家飯店,情況和云江閣差不多,都是需要點“套餐”才能進店消費。

  比如張生記雙菱路店,10人桌推出的“套餐”價格在2000元左右;港麗酒家8—10人價格為2988元、10—12人價格為3988元;知味觀仁和路店10人桌價格有兩檔,分別為2588元和2888元。

  不過,當記者詢問這些套餐包含那些菜品時,有好幾家店的工作人員都稱,具體菜單還沒有定出來,定出來后將及時告知已作預訂的顧客,若對菜品不滿意的可以商量退訂。

  菜單都沒有,預訂已經差不多滿了,這種“搶訂”現象讓一些飯店更是“從容”。凱悅酒店中餐廳的工作人員表示,今年的套餐價格還沒有出來,應該會和去年的價格差不多,10—16人包廂的套餐價格應該在12000元至18000元之間。

  再比如花中城春江店,工作人員表示,目前還未收到集團通知,尚不清楚究竟是接受點菜還是只供“套餐”,不過如果點菜的話,將不提供特價菜。

  而關于自帶酒水,不同的飯店也有著不同的規定。

  像花中城春江店、港麗酒家等都表示,酒水可自帶,不會收取任何費用;知味觀仁和路店、皇飯兒云江閣等則可以自帶酒水,但只能帶一個品種,比如帶了紅酒,就不能帶白酒,同品種的酒數量不限;張生記雙菱店表示自帶酒水可以,但會收取每瓶50元的玻璃器皿清潔費;凱悅酒店中餐廳則明確表示不允許自帶酒水。

  套餐消費=最低消費?

  多數飯店要求點“套餐”

  才可進店消費

  記者調查》 》 》

  杭州市消協:

  飯店可收服務費

  但不許“禁止自帶酒水”

  杭州市消費者協會的工作人員表示,對于飯店“禁止自帶酒水”這一條款,明確屬于霸王條款,應被視作無效條款。若經營者阻攔消費者自帶酒水入內,消費者經交涉后無果,可以報警。

  此外,飯店因自帶酒水征收的各種名目費用,也是不合乎規定的。除非飯店標注的是服務費,這是允許征收的,但需要以書面形式告知消費者。

  至于徐先生提出的“套餐消費”是否等同于“最低消費”,消協的工作人員稱,認定有些難度。

  “以婚宴為例,現在訂酒店辦婚禮也是清一色的點‘套餐’,如果消費者覺得飯店推出的‘套餐’不合理,可以選擇不消費,這并沒有剝奪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消協工作人員認為,一般來說,只有在消費行為完成后,才能認定是否存在侵犯權益一說。

  不過,他表示,對于套餐內所含的名目和服務內容,如果商家沒有明確以書面形式告知,或者在預訂時沒有告知必須要以“套餐”形式消費,等到消費時卻讓消費者點購“套餐”,消費者可以據此向消協投訴。

  律師:

   “強制套餐”消費的確不合法理

  記者就徐先生的疑問,又咨詢了浙江浙聯律師事務所的朱覺明律師和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的劉成林律師。

  劉成林表示,只能選擇固定價格的“套餐”才能進店消費,可以說是一種變相的“最低消費”,不過在他看來,禁止“最低消費”本來就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有侵犯經營者經營自主權之嫌。

  “經營者有權利自行定價,通過價格來細分客戶群體,設不設最低消費是經營者的自由,只要盡到告知義務即可。”

  朱覺明律師認為,“套餐”消費其實是變相剝奪了消費者的自主選者權,是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行為。

  “特殊時間段飯店強制消費者按‘套餐’消費,很多消費者心里覺得不舒服,但是又覺得投訴過于麻煩,于是不了了之。這使得這種違反‘消法’的行為越加普遍。”

  雖然兩位律師各有見解,但有一點看法是一致的,就是飯店要求必須按“套餐”消費,的確不合法理。

  餐飲協會:

  點“套餐”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對于消費者認為飯店設置“套餐”的行為不合理,杭州市餐飲旅店行業協會的葉秘書長表示理解,但是餐飲行業也有自己客觀存在的難處。

  “飯店推出‘套餐’,主要是基于成本和效率兩方面考慮。”

  葉秘書長說,除夕、春節屬于法定節假日,這幾天開業的話,所有員工都要發放三倍工資。再說又逢中國人最重要的節日,按照傳統老板還得給每個上班的員工發個紅包,因此成本比平時大大增加。

  另一方面,由于除夕、春節期間來飯店消費的人很多,有些飯店不得不提前介入,以提高效率。因此,事先定好“套餐”的話,就能夠提前準備好食材,從而提高上菜的效率。如果像平日里那么操作,讓消費者自行點單的話,很有可能會出現食材不足、效率低下的情況,其實最終損害的還是消費者的利益。

  對于“禁止自帶酒水”,葉秘書長表示,他們的態度和消協一樣,而且也已經和很多飯店溝通過,希望他們能夠把這一條款撤銷了。如果飯店真的要收取費用,那就按正規的來,標注為服務費,并且事先要告知消費者。

原標題: “禁帶酒水”“最低消費”明確為霸王條款 年夜飯套餐算違規?

標簽: 套餐 最低 消費 酒水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金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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