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鄭州市民在地鐵站服務中心充值時,被工作人員告知最低須充值50元,且也只能充50元或50元的整倍數。而鄭州地鐵“低消”并不是個例,在廣州、長沙、武漢等多個城市的地鐵站服務中心充值都須50元起。(11月6日新華網)
面對市民對于最低消費下“霸道”的定義,鄭州市地鐵運營公司表示此項規定是“為了減少乘客充值的頻率,節省乘客時間,為更多乘客提供充值服務。”這樣的解釋聽起來很美,似乎是從乘客角度出發,以人為本的措施。但仔細一想,充值額度和充值頻率要是真正便民,為何不讓乘客自己來做主?現在市民大呼此舉“霸道”,難道不是對地鐵方回應的最好辯駁?
一方面,這種形式的“便民”是有死角的。由于生活出行方式、乘坐地鐵的頻率人人有別,上班族們一天幾趟地鐵少不了,但是不少市民日常乘坐量少,假如認為并無必要充值過多,這種想法需要值得地鐵公司尊重。更為尷尬的是,有市民身上帶不夠50元,那充值也許就只能成為一種“觸不可及”。地鐵公司只有在充分考慮到各類乘客的需求,才能稱得上便民又惠民。
另一方面,與餐飲業不一樣的是,地鐵作為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最低消費門檻的霸王條款,顯得更站不住腳。地鐵享受了公共財政的補貼,就應該以公共服務的基本屬性作為服務宗旨。而且,充值是乘客預付的支付手段,意味著地鐵方面在未提供服務之前就已經對乘客收費,從而增加自身的資本收益。從這個角度上看,此舉更是帶有逐利色彩,損害了地鐵服務為上的公共形象,讓地鐵的服務形象降分,表面利己,其實后患無窮。
因此,這些實質并不便民的消費規則的制定,如果像餐廳最低消費問題一樣喧鬧多年而不決,“服務為上”就只能淪為口號,消解的始終是市民對公共服務的信任。只有給予市民選擇消費方式、消費額度的權利,才能促進其與公共服務的互動,達成共識,才能共成長。
原標題: 地鐵充值設最低消費是便民還是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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