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她堅持要離婚,那就必須遵守‘招婿合同’的約定,一次性償還我在結婚時的一切花費以及這十一年來的工資……。”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了一起離婚案件,依法準予鄭曉惠與吳懿然離婚。婚生女吳盈盈跟隨鄭曉惠生活,吳懿然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每月15日給付500元撫養費,至孩子滿18周歲止。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2003年10月間,吳懿然入贅鄭曉惠家與原告同居生活,雙方簽訂“招婿合約”,約定“如果女方反悔,男方在結婚時一切費用和每年工資由女方一次性償還給男方”。
2005年1月28日補辦結婚登記,2006年5月15日生育女孩吳盈盈,現跟隨鄭曉惠生活。鄭曉惠曾提起離婚訴訟,該院判決不準予原、被告離婚,現鄭曉惠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該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已經政府登記結婚,系合法婚姻關系,應受法律保護。現由于原、被告未能正確對待婚姻家庭關系,引起夫妻感情糾紛。鄭曉惠曾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現鄭曉惠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應當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依法應準予原、被告離婚。婚生女吳盈盈現跟隨鄭曉惠生活,改變其生活環境,對其成長不利,鄭曉惠訴請婚生女吳盈盈跟隨其生活并要求吳懿然每月負擔500元的孩子撫養費,均符合法律規定,該院予以支持。因“招婿合約”與我國婚姻自由原則相悖,該合約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吳懿然主張鄭曉惠應按“招婿合約”約定償還其十一年工資共計27萬元,該院不予支持。
法官釋法:入贅婚姻在中國并不少見,通常是指男女結婚后,男方到女方家成親落戶的情形,這種婚姻多是女方家無兄無弟,為了傳宗接代而招女婿上門。招婿上門本無可厚非,但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婚姻問題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強制和干涉。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招婿合約”明顯與我國婚姻自由原則相悖,故不具有法律效力。
原標題: 男子入贅簽“招婿合約” 離婚時討要11年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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