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7日,在北京舉辦的2014年大成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高峰論壇上,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教授陳興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擬設置“收受禮金罪”。這一罪名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無論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無論是否為他人謀取了利益,都可以認定為此罪。收受禮金罪并不是受賄罪,量刑比受賄罪輕,“這個罪名的設置就將感情投資的問題解決了”,陳興良說。 (9月28日《京華時報》)
刑法修正案(九)擬設置“收受禮金罪”,盡管這一信息不是來自國家權威部門,而只是一個高峰論壇,但公眾普遍解讀為,如果刑法修訂,將會有這一罪名。因為,作為術有專攻的教授學者,在諸如法律修訂此等專業領域內,確實能比普通人更早知曉修訂的內容、程序等,并可以積極向有關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見和看法。看來,“收受禮金罪”并非空穴來風。
應該說,刑法中增設“收受禮金罪”,既是法律制度本身的一種完善,也有利于司法實踐中對案件性質的判斷,把反腐敗的法律制度之籠織得更細密。但在筆者看來,當前最為關鍵的還不是刑法應不應增設這一法律規制,把官員的“禮尚往來”管起來,而是我們如何對現行法律法規更好地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近些年來,隨著我國反腐敗工作的深入持續推進,一批官員以或“老虎”或“蒼蠅”的樣子在公眾面前現出了原形。雖然他們所犯罪行牽涉很廣,但人們基本都能看到一個事實,那就是這些老虎蒼蠅們的案情中,總晃動行賄受賄的影子。此前媒體多有曝光:一個落馬官員家中被查獲數百萬元現金并不鮮見,有的甚至是上千萬元或者更多,讓公眾看得目瞪口呆,繼而聯想不已,掀起了一波又一波輿論關注浪潮。那么,現在我們需要回答的問題是,打擊腐敗,倡導廉潔,增設一個“收受禮金罪”究竟意義有多大呢?道理很簡單,現行的法律制度對于懲治官員的貪賄行為已經夠用,比如受賄罪、貪污罪。當一個官員不懼違法也要收禮,變著法子也要開辟斂財之路,又怎會因法律中多了個“收受禮金罪”而收手?
從現實來看,在某種意義上,官員收受禮金其實是打法律的擦邊球。根據現行法規,官員單純收受禮金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視情節輕重要受黨紀、政紀處分。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官員經常以“禮尚往來”為由為實際上的受賄行為辯護。而這恰恰造成了一種司法尷尬,一個官員單純收受禮金,很多時候只能是違紀處罰,而不是以受賄罪量刑追責。當然,法律中也還有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等著他們。
“禮尚往來”,于國人而言,無論親戚朋友之間,還是同事之間,是有這么一個傳統。但顯然,這絕不能成為官員收受禮金減輕懲罰的理由。而且,“收受禮金罪”在客觀上也可能導致這么一個負面效應——受賄了,被查處了,因為收受禮金罪比受賄罪量刑要輕,那么受賄者就會千方百計往輕罪上靠,以逃避更重的懲罰。不能不說,這是“收受禮金罪”的一種副作用,甚至也是對現有法律資源的一種浪費,需要我們小心謹防。事實上,只要我們把現行的法律制度嚴格執行了,那老虎也好,蒼蠅也罷,都是逃不出、飛不出恢恢法網的。
原標題: 謹防“收受禮金罪”的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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