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在兩高的司法解釋出臺后,明確了具體細則,大大降低了污染環境入罪的標準。同時,在處罰力度上,也得到了極大的提高。
昨日,路橋法院公開審理了兩起因污染環境而被公訴的案件
昨日上午,兩起由路橋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環境污染案件,在路橋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這也是“兩高”出臺《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后,路橋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的第四、五例污染環境刑事案件,當事人都得到了相應的刑事處罰。
案件一
昨日上午9點,走上庭審席的陳某某,掩面哭泣。戴著手銬站在她身邊的,是她的丈夫王森林。
王森林和妻子陳某某都是四川宜賓人,夫妻倆來到臺州打工已有不少年頭。
2012年7月27日,因非法從事電鍍排放廢水,王森林被臺州市公安局路橋分局行政拘留6日,但他并未吸取這次教訓。
蓬街鎮八塘村2區10號,這里是王森林和陳某某從事電鍍的小作坊。經查實,從2013年3月初起,直到同年7月26日晚上,這個作坊被環保部門查獲。這期間,在未經報批環境影響評價的情況下,王森林在陳某某的配合下,從事電鍍加工,共排放含有重金屬的污水約20噸。經環保部門測評,污水中總鋅、總銅、總鉻的含量分別超過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的131.5倍、3.96倍、128倍。
昨天,在庭審現場,王森林和陳某某對于審判長以及公訴人的各項陳述,都表示沒有意見,當庭承認了自己的犯罪行為。
隨后,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因犯污染環境罪,王森林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6個月、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陳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因考慮到陳某某家中還有2個尚年幼的兒子,故緩刑2年執行,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案件二
徐正森出生于1969年,是路橋區蓬街鎮鎮東村人。去年12月,他和羅中成、李林友三人合伙,每人出資1萬元,在鎮東村泓溢電鍍廠南面的空地上,未領取營業執照、未經環保部門審批,設立了一個電鍍“掛鍍”作坊,并雇用小工非法“掛鍍”鐵板。
到今年4月3日被環保部門查獲,除去春節期間停產,該作坊共加工了約三個月的時間。生產了1.5萬多張鐵板,共排放了含有鉻、鋅等重金屬的廢水約四五十噸。
為了增加收益,在同樣的地點,同樣的時間段內,徐正森還和羅華芳合伙,設立了電鍍“滾鍍”作坊,雇傭他人非法“滾鍍”鎖配件,將電鍍中產生的含有鉻、鋅等重金屬的廢水直接排入河中。
加工的三個月時間內,共排放含有鉻、鋅等重金屬的廢水約100多噸。經檢測,該作坊排放口污水中總鉻的含量為42.2mg/l,超出國家規定的最高排放標準的28倍以上。
最終,法院對4人做出一審判決。因犯環境污染案,徐正森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羅中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3萬元;李林友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羅華芳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3萬元。
對于企業主來說,往往認為污染環境只是“不道德的”,并不會觸犯法律。但是,污染環境達到一定程度也是犯罪,要被追究刑事責任。這個“程度”,和以往人們的認識有些不一樣了。
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污染環境罪”。污染環境罪在兩高的司法解釋出臺后,明確了具體細則,大大降低了污染環境入罪的標準。同時,在處罰力度上,也得到了極大的提高。
加上昨日審理的兩起環境污染案件,路橋區人民法院今年共審結5件,還有1件正在審理之中。在這5起案件中,有4起涉及水體污染,1起大氣污染。
“對環境造成的損失是巨大的,除了直接的農作物、水產等經濟損失,環境修護所需的費用更是難以估算的。”路橋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陳鵬介紹,這些案件中,幾乎是零成本處置污染物,如直接排放至水體、焚燒等。
陳鵬說,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在取證方面存在許多困難,很難界定,“以前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往往都是按照結果來判決。而現在這些案件中,都是根據情節來進行裁定。”
環境污染入刑門檻在降低
處罰力度加大
現狀
裁執分離,是指由法院行使裁決權,相關的行政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去年至今,環保部門申請執行的涉及環境污染的行政非訴案件58件,路橋區人民法院使用裁執分離方式執結46件。
如路橋環保分局申請強制執行臺州某車業制造有限公司不履行行政處罰一案,車業公司因未報批環境影響評估文件,未配套建設水污染物處理設施,建成電動車車輪加工生產項目,并投入生產,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環境。
環保部門認為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責令停止生產、罰款人民幣75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日,路橋區人民法院立案,經審查,認為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于當日作出裁定準予執行,同時將責令停止生產的執行交由環保部門組織實施。裁定書于7月29日送達被執行人后,8月1日該案就執行完畢了。
“推行裁執分離機制,有利于提高辦案質量和公正效率,也是一種資源互補,對于推動‘五水共治’執行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有很大的幫助。”路橋區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陳俐介紹。
裁執分離,
讓法院和行政機關各自“發力”
原標題: 環境污染入刑門檻降低 處罰力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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