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河戀》曾2次送審均不符合要求
原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電視劇管理司審查管理處副調研員李寧,在負責電視劇審批工作期間,收受多家影視公司賄賂,利用職務便利幫多部電視劇通過審核,截至2013年初案發,共計受賄30萬元。
今天上午記者獲悉,李寧因犯受賄罪被西城法院一審判刑10年6個月。
今年8月11日,還有14天即年滿38歲的李寧怎么也沒有想到,未來的10年零6個月將要在監獄內度過。
案件揭秘手握電視劇“生殺大權”
李寧出生于湖北隨州,研究生文化。國電總局電視劇司出具的其業務范圍及工作職責說明顯示:2003年7月至2011年5月,李寧先后在總局總編室電視劇處、電視劇管理司審查處工作。
其工作職責包括:根據電視劇內容管理規定和崗位職責,接收應由總局審查的各類電視劇完成劇文字材料和樣片,安排專家組審看,審核專家審片意見,必要時抽查、復核劇目并提出意見,報經處、司領導同意后,將審查意見通知申報機構。
說明中還提到,電視劇如需修改,則改后再視具體情況安排復核,直至修改到位,報處、司領導及總局領導簽批。
2011年5月起,李寧轉到電視劇司規劃處工作,主要負責接收各省級衛視上報的下月黃金時段電視劇播出計劃,匯總形成每月全國衛視電視劇排播表。
另外,李寧還管接收各省級衛視送審的拍攝制作完成并取得發行許可證的劇目DVD樣片,并及時將樣片轉交審查處,由審查處負責送專家組審查,及時將結果通知各衛視。
負責審片后開始受賄
據起訴書顯示,李寧正是到電視劇管理司審查管理處任職并擔任審片工作后,于2006年開始陸續收受賄賂的。
2006年7月
向杭州金視傳媒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朱某索賄4萬元
2008年
5月至8月
收受北京女兒紅影視公司工作人員高某賄賂6萬元
2012年初
任職電視劇管理司規劃管理處,收受浙江長城影視文化企業集團工作人員趙某賄賂5萬元
2012年底
至2013年初
任職電視劇管理司規劃管理處,收受東陽星瑞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詹某、于正工作室工作人員楊某賄賂5萬元
2012年底至2013年初
任職電視劇管理司規劃管理處,收受東陽青雨影視公司工作人員張某等人賄賂10萬元
知名制作公司主動“結交”
杭州順游科技公司副總朱某作證稱,2005年,其和李寧因審片結識。之后李寧便以買房為由向其借錢,“為了讓公司和李寧搞好關系,我就安排公司財務匯了4萬給李寧”。
借錢后,李寧并未打借條,也沒提出過還錢,而朱某也未向李寧要過錢,4萬元就不了了之。李寧稱,他也理解朱某是希望在工作上得到便利,才借機給他錢,“之后我們就一直沒聯系過,也沒見過面,我曾經提出還錢,對方拒絕了”。
李寧說,除了朱某外,還有不少知名影視制作公司想“結交”他,比如曾制作電視劇《潛伏》的浙江長城影視公司就在其列。
2003年,李寧通過工作關系認識了浙江長城影視公司負責人趙某。2004年,他參與審查了長城公司報審的《大明王朝》。之后,兩人一直保持聯系。
2012年5月,趙某以看望小孩為名在奧體中心旁邊的一家月子中心附近送給李寧5萬元現金。
“趙某給錢可能有兩個原因,一是因為我的職位,讓我為其送審的電視劇提供便利;二是為了聯絡私人感情。”李寧事后這樣描述。
指點兩下送審劇便收幾萬
于正工作室總經理楊某作證稱,該工作室和東陽星瑞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在2011年合作了電視劇《山河戀》。
但2012年11月10日左右,電視劇在報廣電總局審批過程中,兩次送審都不符合要求。李寧打電話告訴楊某《山河戀》審批出現的問題,并進行了“指點”。
“一般情況下廣電總局審查后會將結果反饋給投資方,但因我和李寧是朋友,李寧就打電話告訴了我,并就該劇存在的問題和修改意見進行了指點。”楊某證言稱,之后東陽星瑞公司和楊某根據李寧的指點及專家的意見修改了作品,這才通過了審批。
該劇播出后,楊某為表感謝,將裝有2萬元現金的信封給了李寧。而東陽星瑞公司的詹某則將3萬元現金放在若干張光盤內送給了李寧。
證人自曝
電視劇引進審越久賠越多
2008年,北京女兒紅影視公司引進印度劇《非凡的杰西》送廣電總局審批,隨后該公司工作人員高某便接到李寧電話。
“他主要就是說我們送的那劇有些難批。”高某證言稱,自己和李寧因公相識多年。公司一有片子送審,其就會和李寧聯系。但是送審《非凡的杰西》時高某已不直接負責送審工作,于是其把送審遇阻的事告訴同事,讓其與李寧取得聯系。
“公司的引進劇都是項目制管理,即一個劇成立一個項目組,購買、翻譯、報審等都是項目經理全程負責。”北京雙華嘉聿影視文化有限公司(原女兒紅影視文化有限公司)股東肖某作證稱,公司一般按購買電視劇價款的10%-15%向項目經理收取押金。
電視劇銷售后,公司會視電視劇銷售盈利情況給項目組的人發獎金,如果虧了,押金就相當于項目經理承擔的損失。
據高某證言顯示,等電視劇批下來賣給電視臺后,公司才會把押金還給負責人,審批時間越長,押金押得越久,因此不僅公司可能虧損,項目經理的損失也可能隨之增大。
正因如此,為了讓送審環節順利,各公司的項目負責人都會“巴結”負責審批的李寧。
法院審理
2013年11月,李寧案發,隨后被反貪部門控制。
在庭審中,李寧對于檢方指控罪名不持異議,但對于買房借款,及收受高某錢款的行為,李寧辯稱是借款。但法院認為,其辯解證據不足未予采納。
最終法院審理后認定,李寧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及收受財物,并為影視制作公司謀利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 電視劇審查員受賄 指點兩下收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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