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此種合同要承擔一年擔保責任,簽擔保合同時,一定要細讀條款
向小額貸款公司借款,一般都要找個擔保人,當場也會簽份擔保合同。不過,你可別以為一份合同就只管一次擔保,一旦簽了“最高額保證合同”,搞不好就是無底洞了。
“最高額保證合同”,指的是在一定期限內,擔保人要為借款人的多次借款行為提供擔保,栽在這上面的人還不少。
今年以來,僅起訴到寧海法院的類似案件就有21起。昨天,寧海法院剛審理了這樣一起借款糾紛,涉案金額30萬元。
金額雖然不是特別大,但經辦法官認為,還是很有必要提醒下大家,給人做擔保時一定要謹慎,仔細讀一讀合同,畢竟合同明細條款中都是有約定的。一旦發生糾紛,就像本案的當事人那樣,只能怪自己大意了。
替人擔保兩年后
被貸款公司告上法院
寧海的鄭某和陳某是好朋友,2012年,陳某向寧海一家小額貸款公司借了50萬元,拉著鄭某簽了份保證合同。
鄭某還算細心,幾個月后,還是這兩人一塊去了貸款公司,鄭某親眼看著陳某還上了50萬元借款。
沒想到,前不久,鄭某接到了法院的開庭傳票,他被當初這家小額貸款公司告上寧海法院了。
同時被起訴的,還有當時的借款人陳某。公司要求,陳某歸還30余萬元的借款及利息,并要求擔保人鄭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份合同管一年
只怪自己當初太大意
“我明明陪著他把錢還清了,怎么還會被起訴?”鄭某一頭霧水。后來,鄭某才知道,陳某歸還了50萬元后,又向貸款公司借了30萬元。之后,因為無力償還,就被貸款公司告了。
可鄭某又想不明白了,第二次借款沒自己什么事啊,“我只簽了一份擔保合同,第二筆借款也要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是不是被下套了?”
這個謎團,最終還得法官來解。
經辦法官說,因為鄭某簽的不是一般的保證合同,而是一份“最高額保證合同”。根據合同規定,鄭某要對陳某1年內發生的所有不超過50萬元的借款承擔保證責任。
聽到這里,鄭某傻眼了,因為沒人跟他說起過啊。他一直以為一份合同只管一次擔保,錢還清后就沒事了,哪知道這份合同一簽卻要管一年。
弄清原委后,鄭某直呼后悔。可白紙黑字為憑,他只能怪自己當初大意了。
今年以來
法院已受理21起類似案件
最終,法院判決陳某歸還本金及利息30余萬元,在法定期限內未償還的,將處理陳某的房產。
如果處理房產后仍不能還清借款的,不足部分就要由擔保人鄭某承擔連帶責任。
到這里,鄭某的案子算是了結了。
不過,聽經辦法官說,這兩年,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在借款時要求擔保人簽署最高額保證合同的情況越來越多。今年以來,僅起訴到寧海法院的類似案件,就有21起,涉案金額最高的達1000余萬元。
“其實擔保合同中,是有明細條款約定的。”經辦法官說,很多人并不了解“最高額保證合同”,按照常人的理解,簽一份擔保合同就只管一筆借款,因此在簽合同時大多數人都會大意,只要仔細讀一讀合同,這些糾紛完全可以避免。
原標題: 只因簽了一份“最高額保證合同”,他被貸款公司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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