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4年版)等報表》公告,明確了修改后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及相應的填表說明。按新的管理規定,從7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業等納稅人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即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據市國稅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早在今年4月,國家擴大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實施范圍,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均可按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為便于小型微利企業等納稅人在月份、季度預繳、預征企業所得稅時即可享受減免稅政策,稅務總局決定修改納稅申報表,以適應政策管理服務的需要。
申報表修訂的主要內容,是在以往預繳申報表的基礎上,增加了“減征、免征應納稅所得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等項目,以便納稅人在按月按季申報時直接享受減免稅。便于小型微利企業更加便捷納稅申報,自預繳環節享受減半征稅政策和其他所得稅優惠政策執行。
市國稅局納稅服務處處長丁堅解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自2014年7月1日啟用,不影響2014年1月1日起執行的小型微利企業等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小微企業先享受優惠政策事后備案即可,符合條件的企業即使在按月按季預繳時沒有享受優惠,年度終了匯算清繳時仍然能按照政策規定享受優惠。
原標題: 申報時即可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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