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以舊換新是很多黃金飾品店的一種銷售方式,有人利用這個鉆起了空子。在黃金里摻入銥冒充千足金向商家換取千足金首飾,10余天的時間里輾轉臺州、溫州兩地,詐騙了10家金店,涉案金額約10余萬元。
近日,三門法院經開庭審理后一審判決被告人徐某夫婦及林某、陳某、李某5人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三千元至八千元不等。
據被告人徐某交代,她在福建省莆田市一家黃金首飾店購得十余套含銥黃金首飾,購買時首飾店店主告訴她這些首飾黃金含量只有85%,其余成分均為銥。之后,徐某等人決定用以舊換新的方式去金店將這些含銥金首飾換成純黃金首飾。徐某丈夫負責開車,其余4人尋找金店下手。他們把目標定在臺州和溫州。
2013年7月5日至16日的12天時間里,徐某等5人分別在臺州三門、椒江、玉環以及溫州永嘉的10家金店用10套摻銥金首飾換取了黃金千足金項鏈10條、手鐲3只、手鏈1條、戒指2枚以及首飾1件。經鑒定,涉案黃金千足金首飾總價值約14萬元。
2013年7月18日,這伙騙子落網,并被三門縣公安局予以刑事拘留。經有關部門檢測,徐某提供的手鏈含金量僅為760%。、戒指含金量為742%。、耳釘的含金量為684%。。案發后,徐某夫婦退賠了被害人損失。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徐某等人的行為是一種帶有交易性質的詐騙行為,五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作出如上判決。
原標題: 摻銥黃金以舊換新千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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