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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發文規范跨境電子商務監管 8月1日施行
2014年07月30日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摘要】 公告表示,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通過經海關認可并且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現跨境交易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關監管。

  海關總署7月29日下發“56號文”《關于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

  公告表示,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通過經海關認可并且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現跨境交易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關監管。

  另外,存放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海關監管場所的經營人,應向海關辦理開展電子商務業務的備案手續,并接受海關監管。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支付企業、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物流企業等,應按照規定通過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適時向電子商務通關管理平臺傳送交易、支付、倉儲和物流等數據。以下為文件全文:

  關于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56號

  為做好跨境貿易電子商務(以下簡稱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監管工作,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現就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監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監管要求

  (一)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通過經海關認可并且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現跨境交易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關監管。

  (二)電子商務企業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申報清單》(以下簡稱《貨物清單》,式樣見附件1),采取“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方式辦理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報關手續;個人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物品申報清單》(以下簡稱《物品清單》,式樣見附件2),采取“清單核放”方式辦理電子商務進出境物品報關手續。

  《貨物清單》、《物品清單》與《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存放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海關監管場所的經營人,應向海關辦理開展電子商務業務的備案手續,并接受海關監管。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得開展電子商務業務。

  (四)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支付企業、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物流企業等,應按照規定通過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適時向電子商務通關管理平臺傳送交易、支付、倉儲和物流等數據。

  二、企業注冊登記及備案管理

  (五)開展電子商務業務的企業,如需向海關辦理報關業務,應按照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的相關規定,在海關辦理注冊登記。

  上述企業需要變更注冊登記信息、注銷的,應按照注冊登記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

  (六)開展電子商務業務的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應建立完善的電子倉儲管理系統,將電子倉儲管理系統的底賬數據通過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與海關聯網對接;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應將平臺交易電子底賬數據通過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與海關聯網對接;電子商務企業、支付企業、物流企業應將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交易原始數據通過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與海關聯網對接。

  (七)電子商務企業應將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信息提前向海關備案,貨物、物品信息應包括海關認可的貨物10位海關商品編碼及物品8位稅號。

  三、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通關管理

  (八)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支付企業、物流企業應在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申報前,分別向海關提交訂單、支付、物流等信息。

  (九)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應在運載電子商務進境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電子商務出境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場所后、裝貨24小時前,按照已向海關發送的訂單、支付、物流等信息,如實填制《貨物清單》,逐票辦理貨物通關手續。個人進出境物品,應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如實填制《物品清單》,逐票辦理物品通關手續。

  除特殊情況外,《貨物清單》、《物品清單》、《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應采取通關無紙化作業方式進行申報。

  (證券時報網快訊中心)

  (十)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應于每月10日前(當月10日是法定節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順延至其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第12月的清單匯總應于當月最后一個工作日前完成。),將上月結關的《貨物清單》依據清單表頭同一經營單位、同一運輸方式、同一啟運國/運抵國、同一進出境口岸,以及清單表體同一10位海關商品編碼、同一申報計量單位、同一法定計量單位、同一幣制規則進行歸并,按照進、出境分別匯總形成《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報。

  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未能按規定將《貨物清單》匯總形成《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報的,海關將不再接受相關企業以“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方式辦理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報關手續,直至其完成相應匯總申報工作。

  (十一)電子商務企業在以《貨物清單》方式辦理申報手續時,應按照一般進出口貨物有關規定辦理征免稅手續,并提交相關許可證件;在匯總形成《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報時,無需再次辦理相關征免稅手續及提交許可證件。

  個人在以《物品清單》方式辦理申報手續時,應按照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有關規定辦理征免稅手續,屬于進出境管制的物品,需提交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十二)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修改或者撤銷《貨物清單》、《物品清單》,應參照現行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或者撤銷等有關規定辦理,其中《貨物清單》修改或者撤銷后,對應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也應做相應修改或者撤銷。

  (十三)《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進出口日期”以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申報的日期為準。

  (十四)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放行后,電子商務企業應按有關規定接受海關開展后續監管。

  四、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物流監控

  (十五)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查驗、放行均應在海關監管場所內完成。

  (十六)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應通過已建立的電子倉儲管理系統,對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進行管理,并于每月10日前(當月10日是法定節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順延至其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向海關傳送上月進出海關監管場所的電子商務貨物、物品總單和明細單等數據。

  (十七)海關按規定對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進行風險布控和查驗。海關實施查驗時,電子商務企業、個人、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應按照現行海關進出口貨物查驗等有關規定提供便利,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應到場或委托他人到場配合海關查驗。

  電子商務企業、物流企業、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發現涉嫌違規或走私行為的,應主動報告海關。

  (十八)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需轉至其它海關監管場所驗放的,應按照現行海關關于轉關貨物有關管理規定辦理手續。

  五、其他事項

  (十九)海關依據《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物品清單》對電子商務實施統計。

  (二十)本公告有關用語的含義:

  “電子商務企業”是指通過自建或者利用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業務的境內企業,以及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提供企業。

  “個人”是指境內居民。

  “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是指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實現交易、支付、配送并經海關認可且與海關聯網的平臺。

  “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是指由電子口岸搭建,實現企業、海關以及相關管理部門之間數據交換與信息共享的平臺。

  “電子商務通關管理平臺”是指由中國海關搭建,實現對跨境貿易電子商務交易、倉儲、物流和通關環節電子監管執法的平臺。

  (二十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的監管,除另有規定外,參照本公告規定辦理。

  本公告內容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海關現行規定辦理。

  特此公告。

原標題: 海關總署發文規范跨境電子商務監管 8月1日施行

稿源: 中國新聞網  作者:  編輯: 王未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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