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要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大城市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5年
近日,國務院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要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大城市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5年
《意見》要求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在城區人口100萬至300萬的城市合法穩定就業達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城區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城市,要適度控制落戶規模和節奏,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較嚴格的規定,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積分落戶制度。大城市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5年。(中國網財經中心)
原標題: 中國規定落戶大城市社保年限要求不得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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