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學院心理研究所教授李紓研究小組對28名志愿者進行研究,在詢問是否接受金錢后按下“是”或“否”的按鈕,研究人員發現無論金錢多寡,向志愿者提供金錢都會刺激他們腦部的“愉悅”區域:右側前額葉皮層及雙側腦島。資金越多,激活程度越強。
但是,并非所有參與者都對高風險的金錢做出同樣的回應。左側額下回活動程度越強的人士,越傾向于犧牲公平原則追求金錢。他們更容易被“收買”。李紓表示,研究結果或可進一步闡明腐敗為何及如何發生。
雖然研究人員并沒有明指這個研究說明貪官的大腦與常人有不同,但提示,大凡接受賄賂的人,其大腦左側額下回的激活程度強于其他人。這或可從大腦和神經活動類型的不同來解釋貪官為何貪財并接受賄賂。
不過,對上述解釋的態度更像是媒體解讀,而非真的就說明貪官的大腦與常人不同。因為,這個研究的志愿者中并沒有官員,所以即便貪財者大腦的左側額下回活動程度增強也不代表貪官本人。而且,即便一部分人左側額下回活動程度增強,該項研究也沒有指明是因為大腦該區域有器質性的不同,還是神經遞質或大腦神經回路的不同而造成的。
器質性的不同當然是最重要的,這意味著一些人的大腦中某一區域的神經元和相關組織不同于他人,才有可能造成功能上的不同。當然,整個大腦的神經回路以及大腦內神經遞質的不同,包括神經遞質的成分不同和濃度的不同,才有可能確認大腦的不同確實造成了是否貪財或看淡錢財。
對這一研究的解讀可以追溯到既往就存在的一類研究,即罪犯的大腦與常人有何不同,以此來尋找犯罪的原因,并打擊或減少犯罪。過去一些研究結論認為,有的罪犯是天生的,因為他們的大腦有些部位不只是神經活動的增強,而且有器質性的不同,甚至是基因編碼的蛋白的不同。這當然引發了爭議,反對者認為,這種犯罪成因的解釋是基因決定論,也是一種偏見和歧視。
其實,過去的研究比現在的貪官大腦與常人不同有更多的可信度,因為一是對象明確,有罪犯與常人的比較,二是有基因差異的具體體現,顯示罪犯和常人的確存在解剖、生理和基因上的不同,因而導致了行為的不同,即犯罪和遵紀守法的不同。
不過,過去的研究與現在的研究還有一個最大的不同被忽視了。過去的研究可以從人的表現和行為上加以區別,易于犯罪或有暴力傾向的人由于基因的原因,具有身材高大、長臂、長腿、粉刺臉、智力偏差特征。但是,現在的貪官并沒有基因決定的外觀特征。因為無論在什么樣的社會,官員的選拔都非常嚴格。所以,貪官并沒有因為基因或生理的差異而表現出與常人更差的地方,恰恰相反,在選拔當官之前比常人表現得還優秀。
所以,說貪官的大腦與常人不同目前是解釋不通的,哪怕是當官后貪腐了,也不會因為如此短的時間就有大腦的變化,更不可能有基因的變化。唯一的原因是,監管的機制。無論是誰當官,也無論是多么優秀的人當官,只要沒有有效的監管機制,貪腐的成本遠遠小于受到處罰的成本,就會有大量的貪官出現。
原標題: 貪官的大腦與常人并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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