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用別人遺留的信用卡取了3000元錢,結果日前被椒江區法院以盜竊罪判處罰金3000元。
今年4月2日下午6時許,王先生到一家銀行的自動取款機取錢,當時有兩個男子正在取款。等兩人離去,王先生發現里面遺留著一張卡,估計是前面兩人忘了退卡。此時自動取款機的顯示屏上顯示“是否打印交易單”,王先生按了“否”,回到了取款欄的界面,王先生試著按了最大的取款數目3000元一欄,結果取款槽上就吐出了3000元。王先生將交易憑單打印,和錢一并緊拽手中。王先生退卡后擔心失主找回來,就把卡和交易單留在取款機上。
為何明知故犯?王先生解釋,貪念作怪,抱著試試的心態,沒想到真取出錢來。當時留下交易單是為了萬一被追還錢,可以證明取錢數。
4月25日,王先生被警方抓獲。案發當日,該銀行卡的失主通過取款短信提醒,發現卡丟失并被盜取,隨即報案。
法官說法
利用他人遺忘在ATM機內并已經輸入密碼的信用卡取款的行為,具有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本質特征,數額較大的,應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規定,盜竊數額較大的標準為3000元以上。所以本案王先生已構成犯罪,不僅要退贓3000元,還被判罰金3000元。
原標題: 用別人遺留的信用卡取錢是否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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