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下午,溫嶺法院公開審理了被告人葉某盜竊一案,與以往不同,出現(xiàn)在證人席上的不是普通群眾,而是溫嶺市公安局兩名民警。這也是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后,溫嶺首例警察出庭作證的案件。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與人結伙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涉嫌盜竊罪。本案爭論的焦點在于公安機關對葉某所作的訊問筆錄是否具備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等三個證據(jù)資格要件而被采信。警方的證言成了斷案的關鍵一環(huán)。
原來,葉某曾于2013年9月17日犯搶劫罪被法院判刑,后在押服刑期間被同監(jiān)犯王某舉報盜竊,于2013年11月28日在看守所做過談話筆錄,并于2013年12月4日首次接受公安機關訊問,當時葉某對自己實施三次盜竊的事實供認不諱,其后所做的筆錄也均對盜竊予以承認。
被告稱為幫他人立功才承認“盜竊”
到了2014年4月18日,法院對該案第一次開庭審理,審判長向葉某發(fā)問為何訊問筆錄和談話筆錄中盜竊時間不一致時,葉某否認自己實施過盜竊,“我是為了幫王某立功才虛構盜竊的。”可當繼續(xù)追問時,葉某始終沉默不予回答。審判長決定休庭,并將該案轉為普通程序繼續(xù)審理。
鑒于該案案情復雜,6月9日下午,根據(jù)修改后的《刑訴法》第182條規(guī)定,溫嶺法院召開該院首次庭前會議,在合議庭審判人員的主持下,被告人葉某及辯護律師與公訴人,就案件管轄、是否申請回避、有無新的證據(jù)、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jù)、出庭證人名單等程序性問題交換了意見,合議庭同意公訴人追加一份提押出所登記表及兩位證人的筆錄作為證據(jù)材料,同時明確“非法證據(jù)”及“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認定標準,進而對該案的訊問筆錄不構成非法證據(jù)達成共識,并確定由2013年12月4日對葉某作第一次訊問筆錄的兩位偵查人員出庭作證。這也就有了本文開頭警察出庭作證的那一幕。
出庭警察就案件相關情況向合議庭進行了具體說明,并接受了公訴人、辯護人和法官的詢問和質證。
本案未當庭宣判。
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益處多
“證據(jù)是‘訴訟之王’,但證據(jù)只有具備‘三性’才能作為有效的證據(jù)。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并接受質詢,有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從而作出公正判決,同時能進一步提高偵查人員取證意識、促進偵查活動規(guī)范化、合法化,也更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溫嶺法院相關負責人說。
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jù)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原標題: 溫嶺警方兩名偵查人員出庭當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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