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多年卻一直“無勞動合同、無社會保險,無工資證明”,這樣的情況在很多小企業的職工身上屢見不鮮。因為欠缺有效的證明,一旦發生工傷事故,“三無”職工們將很難得到賠償。本期《富春律話》欄目為大家講述的就是一位“三無”職工趙師傅的維權故事。
案例回顧:
趙師傅今年59歲,原本是富陽某鍛造公司的一名砂削工。因為公司規模不大,各項規章制度也并不健全,在趙師傅工作的五、六年時間里,該公司一直沒有為他繳納過任何種類的社會保險,甚至連勞動合同也是時簽時不簽。在2011年以前,趙師傅的工資一直都是通過現金領取的,直到后來才開始為趙師傅辦理了一張工資卡。
2012年9月18日,趙師傅在上班作業時突然鼻腔出血,因為馬上血就止住了,所以趙師傅并沒有太在意。隨后幾天,趙師傅仍然繼續上班,直到10月中旬,趙師傅在上班過程中鼻子再次出血,這次他流血不止,只得前往醫院治療。當時醫院診斷為鼻出血(鼻衄),需要住院3天,在住院期間,趙師傅為治療總共花去醫療費數千元。
趙師傅認為,他是在上班時間因為工作原因受傷的,所以應當認定為工傷,由企業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該企業認為,鼻出血的原因有很多,不能確認是上班時碎屑導致,只愿意承擔部分醫療費。在與企業多次協商不成后,2012年11月之后,趙師傅便自行不再上班。
2013年9月,趙師傅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部門以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趙某鼻出血(鼻衄)是因工作原因引起為由不予認定。
同月,趙師傅以企業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要求企業為其補繳自2007年2月至2012年12月的社會保險和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后,組成仲裁庭審理該案。
在開庭時,雙方人員都到庭,考慮到趙師傅與該企業負責人同為當地人,雙方都比較熟識。為妥善解決問題,以便今后繼續和睦相處,在仲裁員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企業補償一定金額給趙師傅,然后由趙師傅自己處理社會保險問題,趙師傅對此也表示接受。
律師點評:
一、現代企業制度應當具備保障企業員工養老、醫療及其他福利項目的科學的組織管理制度。在我國,特別是在二三線城鎮、鄉鎮地區,有一大部分是家庭作坊模式的私營企業,規模不大、設備不多、員工少,直接導致企業正常管理模式的缺失。反應出來的情況就是勞動合同不簽、社會保險不繳、工資發放隨意等情況。
在企業正常運轉,員工與企業沒有直接利害沖突的時候,以上的問題并不突顯。但是一旦發生特定情況,例如員工在上班時因工受傷,或者企業被責令關停,員工想要向勞動部門主張自己的權利,首先得證明自己與企業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如何證明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呢?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清單、繳納社會保險記錄、工作牌、工作服、考勤記錄等都是重要的證據材料,但此時有些員工就會發現,除了每月現金發放工資,他與企業的聯系是微乎其微,難以證明其與企業存在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系。
二、在本案中,趙某原本打算自己申請工傷認定,一旦認定為工傷,那么企業對相應的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都應當承擔全部的責任。但其一,趙某無法提供與企業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其二,趙某受傷后長期沒有重視這個問題,時隔近一年才進行權利主張,在就醫時也沒有向醫生述明受傷原因,直接導致趙某無法證明其鼻腔出血是工傷引起。
在工傷這條維權途徑無法走通時,趙某以工資卡記錄為證據證明其與企業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并以企業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進行維權是恰當的。在這里要注意的一點是,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在主張權利時要注意時效問題。
三、自2011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社會保險制度是保障公民在各種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是對未來可能發生各種情況的的一種救濟。作為員工,應當了解我們國家對于社會保險制度的逐步完善,更加不應該漠視國家與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而企業則須完善管理制度,自覺履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強制性義務,試圖通過簽訂不平等的協議來免除自身法定責任的,也是無效的。
浙江富春江律師事務所周重天律師
原標題: 工傷以后“三無”職工該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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