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辦法》規定,活禽須經宰殺后,方可交付購買者。
浙江省政府劃定的活禽范圍包括雞、鴨、鵝、鴿、鵪鶉等供食用的家禽和人工馴養繁殖的野生禽類。
浙江省政府制定頒布的《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辦法》指出,設區的市城區內限制活禽交易,限制區域內不得設置活禽交易市場。限制區域外按規定防疫條件設置的活禽交易市場連續經營不得超過10日,每月休市不得少于3日,經營和休市期間都要進行全面清洗消毒。違反規定的由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活禽經營者對未出售完的活禽,應當于休市前,在市場內宰殺后作冷鮮或者冰凍處理,休市期間不得在市場內滯留活禽。活禽須經宰殺后,方可交付購買者。否則,由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浙江省政府指出,縣級以上政府可以根據疫病疫情監測、預警等情況,決定暫停活禽交易,區域范圍、具體措施和時間由縣級以上政府公告。
原標題: 浙江活禽市場將不賣“活禽” 須宰殺后交付購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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