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快居住證制度改革,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28日決定,授權省政府在開展居住證制度試點的部分市縣自今年7月1日起暫時停止施行《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上述暫時停止施行在一年內試行。
今年1月,浙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發文推行居住證積分管理,建立完善以居住證為基礎的流動人口公共服務供給制度,流動人口的子女就學、住房保障、醫療保障等公共服務提供以及社會重要事務參與,與居住證積分掛鉤。
而“推進以上居住證制度改革,需要調整現行的《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相關規定。”浙江省公安廳副廳長陳石春表示,考慮到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工作涉及面廣,全面修訂《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之前宜開展試點工作以積累經驗。
原標題: 浙江試點居住證制度改革 推行積分掛鉤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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