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程露佳
臨海的崔先生在2011年購買了一輛起亞牌轎車,并在4S店的介紹下,通過當地一家擔保公司向銀行借了8萬元左右的貸款。今年3月份,崔先生提前還清了銀行的貸款,因為當時他向擔保公司支付了2000元的押金,所以他便帶著銀行的還款單前去退回這2000元押金,但讓崔先生沒想到的是,擔保公司卻遲遲未將2000元退還給他。
崔先生3年前通過擔保公司向銀行借了車貸
2011年5月底,崔先生購買了一輛起亞轎車作為代步車,包括保險等費用在內的全部車價超過11萬元。
“當時4S店跟我說可以辦理車貸,而且跟我推薦了一家擔保公司。”崔先生說,他考慮過后,決定通過4S店推薦的擔保公司向銀行借了貸款,貸款金額8萬元左右,“當時,我另外支付了2000元給擔保公司,作為押金,等我還清銀行貸款之后,就會退還給我的。”
崔先生說,他向銀行借的貸款要分3年繳清,“貸款是從2011年6月份開始的,也就是說,我到2014年5月就可以繳清了。”
崔先生說,他提前還清了貸款,但擔保公司卻遲遲未退回押金
今年3月份,崔先生提前還清了銀行的貸款,于是他便帶著銀行的還款證明以及當時擔保公司開具的押金發票,前去擔保公司退回2000元押金。
“我當時去的時候,他們做了登記,說會在一個月以內把押金退還給我。”崔先生說,一般退押金只需要一個星期左右,“既然他們說公司需要一個月,我也覺得沒有關系,所以我就回去了。”
但是,崔先生說,一個月之后,他仍未收到2000元押金,于是他又去了一趟擔保公司。
“這次工作人員說,因為財務請了病假,不在,所以也沒法把錢給我。”崔先生說,他向工作人員詢問具體的退款時間,但是對方卻稱“不知道”,“不過,他說,他們下午3點之前會給我回電話的,到時候給我回復。”
但是當天下午,崔先生仍是沒有接到擔保公司打來的電話。
“其實2000塊錢也不多,我就只想知道退款的具體時間,這樣一直拖著也不是個辦法。”崔先生說。
擔保公司回復,負責人請假在家才導致押金未退
5月9日,記者來到了崔先生口中的擔保公司,不過,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公司退還押金有一個程序,但是他并不負責這塊工作,對于具體情況并不了解。
隨后,該公司的財務人員到達了辦公室,并表示,崔先生的2000元押金已經退還到了崔先生的銀行賬戶。
“我們昨天早上就轉給他了。”該財務人員說。
不過,記者現場與崔先生聯系后,崔先生卻表示,自己的銀行賬戶辦理了手機提醒業務,但是他并沒有收到該筆款項的提醒短信。
為了證實自己確實給崔先生的賬號轉入了2000元押金,該財務人員給記者提供了一份工商銀行匯款回單,記者與崔先生核對了銀行帳號,證實回單上的賬號確實是崔先生的。
崔先生表示,自己會立刻前往銀行查看是否收到了該筆款項。
說好一個月之內到賬的2000元,為何在5月8日才將錢退回呢?對此,該財務人員解釋,公司負責退押金業務的工作人員由于身體原因,一直請假在家。
“昨天,我們才一起找到了崔先生的資料,把錢退了給他。”至于崔先生提及的公司并未按照約定給他回復的事情,該工作人員稱,“那確實有可能是我們工作人員忘了打。”
一段時間后,崔先生給記者打來了電話,表示已經在銀行查看了賬戶,他確實收到了2000元押金。
本事件,消費者與擔保公司之間成立的是合同關系(擔保合同),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和享受權利,消費者應當按約支付費用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而擔保公司也應按約提供服務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從記者了解的情況來看,消費者是按約履行了合同,因此,從合同履行角度來看,擔保公司應當在消費者合同履行結束后(無特別約定的一般情況)退還押金給消費者。
以記者了解的情況,擔保公司的負責人員因身體原因一直請假在家,而導致了付款延誤,如果這個情況屬實,客觀原因導致的延誤是情有可原的,但從合同履行的角度來看,擔保公司的延遲支付行為,是一種違約行為。因此,擔保公司有欠缺之處,應當在今后的經營當中提供人性服務意識。比如本事件消費者“找上門”了,作為服務提供者,擔保公司在負責人員休假的情況下應當做的更加人性化,主動核實情況,特事特辦,盡可能快的落實消費者的要求。
再比如,匯款后,沒有及時與消費者溝通,導致消費者產生款項仍未到的誤解。
最后,本事件,雖然消費者與擔保公司之間可能因為溝通不暢生產了一定的誤會(比如擔保公司已經匯款,而消費者相信手機短信提醒,也沒有去銀行核實,因而認為擔保公司仍未打款),但是結果是一個圓滿的結果。在此也建議擔保公司在今后的經營過程中,能夠做到更加的人性化,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矛盾。
原標題: 擔保公司延遲支付,是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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