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張先生來到臺州打工賺錢,進入海正藥業工作。那個時候,張先生和公司簽訂了合同,但公司并沒給他繳納社保。
事情到2007年8月有了轉機,公司開始給張先生等合同工繳納社保,一直到2012年5月,張先生年滿60周歲,但正常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不足15年。張先生就想一次性在椒江社保局補繳不足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便日后在椒江領取養老金。
張先生到椒江區社保局了解情況,工作人員告知,他只能將社保關系轉回原籍,在原籍一次性補繳,并且在原籍領養老金。
隨后,張先生又聯系了江蘇省淮安市社保局,工作人員告訴他,如果在60周歲之前,他可以申請社保關系轉回原籍,再一次性補繳。但他已經年滿60周歲退休年齡,淮安市社保局不能給他辦理一次性補繳手續。不過,他可以將社保關系轉回原籍并一次性退清。
就這樣,張先生既不能在原籍補繳社保,也不能在椒江補繳社保,至今都沒有領到養老金。
椒江區社保局工作人員介紹,在2010年1月1日,國務院頒布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正式生效,該辦法規定,參保人員無論是城鎮職工還是農民工,跨省流動就業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并依法繳費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以轉移接續,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的有三種處理方法:①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享受當地養老保險待遇;②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不滿10年的,需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享受養老保險待遇;③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在戶籍所在地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也就是說,如果張先生的基本養老保險在椒江繳滿10年,他才可以一次性補繳滿15年。但他現在只繳了5年,所以只能將社保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在戶籍所在地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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