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旦大學177名學生給上海高院寫“求情信”,為投毒案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求情“免死”一事,復旦大學管理學院教授謝百三最近道出出爐內情:今年3月,林森浩之前幫助過的學弟學妹和林父在律師建議下,由學生執筆寫了這份“求情信”。隨后,學生們又找到了謝百三,希望由他倡導,才有了“177名學生聯名上書”事件。
任何生命的即將離去,無論如何也不是一件值得慶賀的“喜事”。這177名學子想要為他們曾經的同學“做點什么”,這種情感可以理解,更是校園與社會非常稀缺的。因此,復旦學子為向同學投毒的兇手求情,絕不是“多管閑事”,更不是“喪心病狂”。
相信法律的公正,但也不應唾棄情感的價值。“求情信”有沒有用,那是法官需要判定的事情;事實上,也不可能因為一封“求情信”,就改變法院的判決。“求情信”表達的是情感,法院判決依據的是法律——讓情感的歸情感,讓法律的歸法律,兩者并不矛盾。
現在,“求情信”出爐的內情曝光,所謂“自發行動”因此變得并不單純:發起者是林森浩的父親和學弟學妹,給出寫“求情信”建議的是律師,鼓動同學簽字的是謝百三教授,而簽字的同學很多根本不認識林和黃。——因為有了律師的建議、教授的鼓動,“求情信”不再只是情感的表達,而是涉嫌有了利益的牽涉。
要判定這封“求情信”的性質,最關鍵的有兩點:給出建議的律師有沒有收費?鼓動學生簽字的謝百三教授,以及簽字的學生們有沒有從中收受好處?如果都沒有,那這封“求情信”仍然可屬自愿的情感表達;如果有,那這封“求情信”就是利益交換的產物。無論屬于哪種情況,相信法院自會依法作出公允判決;那些真正自愿簽字的同學,不應因此受到污蔑。
無論對于案件的觀點怎樣,也應該允許不同的意見表達;而不是對“異見者”統統以“腦殘”、“罪犯”、“混蛋”之類稱呼痛罵貶斥。只要這些學生在“求情信”上簽名,是真實的意思表達,而不是收了好處之后的違心簽字,就不應該受到無端指責。
“我們很多同學都想為黃洋父母做些什么,包括組織捐款什么的,我們并不是單方面想為林森浩開脫。”人的情感總是多面的,一方面為受害者悲痛、對投毒者痛恨,另一方面也為被判死刑的同學感到惋惜,這種情感的復雜性并沒有什么不可理解。只要不是利益交換之后的違心簽字,復旦學子們的公民權利應該受到尊重。
情與法的糾葛無可指責,利與法的交易不可容忍——復旦學子的“求情信”,大概可以如是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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