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慶賀自家兄弟結婚之喜,5月11日晚上,來自溫嶺的郭某在椒江界牌頭村燃放起了煙花爆竹,結果被拘留5日。
5月11日,郭某的兄弟舉行婚禮。按照傳統習俗,在大喜之日放點鞭炮可以圖個熱鬧,當晚10點左右,郭某拿出了家中過年時剩下的煙花爆竹燃放,以圖個喜慶。
然而,噼里啪啦的爆竹聲打擾了周邊居民的休息。接到群眾舉報后,正在附近巡邏的民警趕到了現場,將郭某帶回了派出所。
據了解,椒江、黃巖、路橋的建成區和臺州經濟開發區范圍,以及各區政府自行劃定的禁放范圍內,除每年的農歷十二月十六至次年正月十五這一個月外,其他時間都嚴禁燃放煙花爆竹。根據《治安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將依法予以5至10天的行政拘留。
開發區公安分局民警告訴記者,今年春節以來,開發區范圍內因違禁燃放煙花爆竹被處以行政拘留的就有3人。由于目前禁放區范圍較小,在禁放管理上還存在著一定的難度,需要在銷售源頭上繼續加強管理。另外,公安機關將繼續擴大市區煙花爆竹的禁放范圍。
民警提醒,主城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不僅是響應當前“多城同創”工作的要求,更是對廣大市民生命財產安全的保障。市民要嚴格遵守規定,在煙花爆竹禁放時期,無論團體或個人都不能隨意燃放,一旦有人舉報或被發現的違規者,一律依法處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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