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懷孕女子因一時貪念,將同事放在辦公桌上的一臺手機盜走,F已為人母的她卻要接受法律的懲罰。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以盜竊罪,依法判處何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2012年5月31日12時許,因一時貪念,當時已身懷六甲的被告人何某某在富川瑤族自治縣富陽鎮聯通公司辦公室,將被害人蔣某放在辦公桌上的一臺未拆包裝的蘋果4S手機盜走,折合人民幣4999元。同年9月22日,被告人何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案發后,被告人何某某退出贓物,并賠償了被害人蔣某的損失計人民幣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盜竊罪。鑒于被告人何某某在未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前,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何某某積極退贓,并補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均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及社會危害性,考慮被告人何某某有自首情節,犯罪情節較輕,悔罪表現好,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適用緩刑。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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