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發布立案后5日內依法向社會公示
為規范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防止造假換取減刑、假釋,堵塞滋生司法腐敗的“漏洞”,最高法院29日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
“這一程序性的司法解釋對減刑、假釋案件審理做出了比較全面的規定。標志著我國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由過去的執行機關報請、法院審批行政化的審批模式正式變成了按照案件特點進行審理的一種審判程序,保障了減刑、假釋案件辦理的公正、合法。”最高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宮鳴說。
六類案件須開庭審理
最高法院數據顯示,目前全國減刑、假釋案件一年有60多萬件。減刑、假釋對于激勵罪犯積極改造,促進罪犯回歸、融入社會,具有重要的意義。然而司法實踐中,一些服刑人員通過造假、買通相關人員換取減刑、假釋的現象比較突出。
“關于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程序,刑法、刑事訴訟法中有一些原則性規定,最高法院也發布過司法解釋,作出了一些規定。但在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組織、審理范圍、開庭審理和書面審理要求等方面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實踐中亟需進一步完善。”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在新聞發布會上說。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新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六類減刑、假釋案件必須開庭審理: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報請減刑的;報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釋一般規定的;公示期間收到不同意見的;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系職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注度高的;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
“對減刑、假釋案件實行開庭審理,有利于法院聽取來自監獄、罪犯及同監區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見,最大程度地實現案件審理的公平、公正。”孫軍工說。
裁定書將上網向社會公示
新司法解釋規定:“減刑、假釋裁定書應當通過互聯網依法向社會公布。”
減刑、假釋裁定書是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互聯網公布減刑、假釋裁定書是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公開的重要內容。
“該規定進一步增加了減刑、假釋案件的透明度,使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能夠更好地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孫軍工說。
新司法解釋還規定,減刑、假釋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內依法向社會公示。
之前,最高法院出臺過司法解釋確立了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公示制度,但公示的范圍主要為罪犯服刑場所,公示作用有限,而且未明確公示的具體時間和具體期限,導致各地做法不夠一致。
新司法解釋則明確“向社會公示”。“所謂向社會公示,原則上應當通過互聯網公示。”孫軍工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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