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五部委聯合發布《關于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下稱《意見》),嚴懲在醫療機構內傷害醫生事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醫鬧”等行為。
意見明確了嚴格依法懲處的6類涉醫違法犯罪行為。包括在醫療機構內毆打或故意殺害、傷害醫務人員,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在醫療機構私設靈堂、擺放花圈、懸掛橫幅及在醫療機構公共開放區域違規停放尸體等擾亂醫療秩序;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物品進入醫療機構;以及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針對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對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適用死刑的,要堅決依法適用死刑。
其中,對于在醫療機構私設靈堂、擺放花圈等擾亂醫療秩序的醫鬧行為,意見規定,經勸說、警告無效的,要依法驅散,對拒不服從的人員要依法帶離現場,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應規定處罰;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擾亂其他公共秩序情節嚴重,構成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等罪名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指出:對于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不成的醫療糾紛,引入第三方調解機制。
統計數據顯示,2013年全國醫療衛生機構的門診量是73億人次,比上一年增長6%,出院人數1.91億人,比上一年增長了7.3%。全年統計到的醫療糾紛為7萬件左右。
解讀
《意見》為司法實踐提供處罰依據
在處置涉醫違法犯罪案件時,意見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應及時出警、快速處置,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及時立案偵查,確保偵查質量。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依法批捕、起訴,對于重大涉醫犯罪案件要加強法律監督,必要時可以對收集證據、適用法律提出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加快審理進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準確定罪量刑,對于犯罪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涉醫犯罪行為,要依法從嚴懲處。
“一直以來,由于有關醫療糾紛問題司法解釋的缺位,法律的可操作性有待提升。公安機關在處理涉醫類案件時往往不好把握分寸,法院審理這類官司的時間也很長,上訴方等待兩三年的情況很普遍,十分耗費精力和財力。”北京律師協會醫藥衛生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萬欣說。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第五庭副庭長馬巖表示,經過調查研究,近年來,暴力殺醫、傷醫,侮辱恐嚇醫生等涉醫違法犯罪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尤為突出。“意見規定了故意殺害、傷害醫務人員,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侮辱恐嚇醫務人員及擾亂醫療秩序等六類典型涉醫違法犯罪行為將受嚴懲。這樣,司法機關在處罰打擊相應的違法犯罪行為時,法律依據將更明確,‘快偵、快訴、快審’也將更具操作性。”據新華社
看點
明確嚴懲醫鬧杜絕“擦邊球”
意見的一大亮點,是提出要對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涉醫違法犯罪行為或借醫療糾紛實施敲詐勒索的“醫鬧”行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有關規定從嚴懲處。
中國衛生法學會副會長吳崇其認為,在有些患者家屬的觀念里,在醫療糾紛發生之后,如果不鬧一下,得到的賠償會很少,鬧得越厲害得到的賠償就越多,為了盡快息事寧人,醫院就會多給一些賠償。這也是導致醫鬧產生的原因之一。
新華社報道稱,北京律師協會醫藥衛生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萬欣指出,我國目前的法律中還沒有針對“醫鬧”的相關條款,因此,“醫鬧”頻頻利用法律漏洞打“擦邊球”,司法機關在處置時存在顧慮。“去年北京發生過一起案例,患者本人不接受治療最后死亡,但患者家屬拒絕了醫院的調解提議,提出200萬元賠償,并在醫院門診大廳聚集了一個多月。盡管醫院多次報警,但由于在醫院靜坐是否屬于尋釁滋事等問題難以界定,最終,醫院只得妥協。”他表示,本次意見明確提出對職業“醫鬧”要嚴懲不貸,這一執法困境將有望得到解決。
第三方調解可加快糾紛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指出,意見為處理醫療糾紛規定了三道程序:醫療機構應設立專門的投訴管理部門,暢通投訴渠道,做到投訴必管、投訴必復。對于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不成的醫療糾紛,引入第三方調解機制。
孫軍工指出,在第三方調解無效等情況下起訴至法院的醫療損害賠償案件,法院應及時立案受理、依法判決,切實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利益。
據統計,截至2013年底,全國共建立獨立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2925個,基本實現地市全覆蓋,這些調解組織2013年共受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案件53189件,調解成功率達88%
吳崇其認為,醫療糾紛跟其他民事糾紛相比,專業性更強一些。在目前的醫療糾紛中,主要是患者或者患者家屬在跟醫院溝通,但從醫院的角度出發,醫院一般不會認為自己有責任,而患者或者患者家屬卻認為責任就是醫院的,雙方如果溝通無效,加上第三方的缺失,很容易造成沖突。如果引入第三方調解機制,很多醫療糾紛可能很快就可得到處理。
觀點
醫療糾紛應明確賠償額避免“討價還價”
吳崇其認為,目前在處理醫療糾紛中,除了參考一些醫療衛生條例,還參考了民事法律,但是將醫療賠償納入民事賠償的范圍并不完全合適,因為在發生醫療糾紛后,會給醫院和患者或者患者家屬以討價還價的余地,爭執之下就很容易發生沖突。
“我一直認為衛生類法規應該單列,對醫療糾紛中的賠償數額要確定一個明確的額度,不要納入民事賠償范圍,高法出的《意見》雖然能起到對傷醫者的威懾作用,但是并不能完全從根源上解決這個問題。”吳崇其說。
代理過多起醫療糾紛案件的律師范貞對《意見》的具體作用持謹慎態度,他認為,已有法規在傷醫案件中的規定已很全面了,只是執行得不好。從這些年發生的傷醫事件來看,傷害醫生的人有很多是屬于社會底層人員,而社會保險對其救濟不夠,在發生醫療糾紛后他們會感覺無法生活下去,就容易出現過激行為,“如果要想徹底解決傷醫事件,僅靠嚴厲打擊是不行的,更重要的是完善目前的社會保險制度,給人們以更好的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也表示,刑法只是調整社會關系、處理矛盾糾紛的最后一道防線,“從源頭上有效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特別是在發生醫療糾紛后加以妥善處理,避免矛盾激化、升級引發違法犯罪行為,才是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治本之策。”
本組文/本報記者李鐵柱
案例
昨日,最高法公布了近期典型傷醫事件案例。
2012年10月14日,王英生到天津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就醫,該院醫師康紅千為其進行針灸治療。王英生接受治療后自感病痛沒有緩解,反而有所加重,認為系康紅千針灸所致。同年11月29日13時許,王英生持斧子朝康紅千的頭面部猛砍數下,致康紅千重度顱腦損傷死亡。后經法院審理,王英生被判處死刑并核準死刑。
王運生因患肺結核病,于2011年7月27日至8月23日,在湖南省衡陽市第三人民醫院(南院)住院治療,后因不滿治療效果殺死主治醫生。
經法院審理,王運生被判處死刑并核準死刑。
解讀
湖南天津兩起殺醫案
被害醫生不存在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五庭副庭長馬巖表示,湖南王運生殺醫案、天津王英生殺醫案兩起案件的在案證據均證實,兩名被害醫生對被告人的醫治方案是合理的,符合醫療法律法規及醫療常規,兩名被害醫生治療過程中均不存在過錯。馬巖表示,暴力殺醫、傷醫案件多造成嚴重后果,屬于嚴重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對于此類犯罪案件,始終堅持依法予以嚴懲。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經審理查明,這兩起案件的被害人采取的醫療方案均符合醫療法律法規和醫療常規,不存在任何過錯,但兩名罪犯不能正確看待醫療效果,將責任歸咎于醫務人員,采取殘忍手段報復行兇,犯罪情節惡劣,主觀惡性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從嚴懲處,故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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