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文件精神,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規范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開發利用管理,大力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部制定了《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現予印發,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2014年4月17日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
一、合理界定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范圍。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托管等服務的房屋和場地設施占用土地,可確定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老年酒店、賓館、會所、商場、俱樂部等商業性設施占用土地,不屬于本《意見》中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
二、依法確定養老服務設施土地用途和年期。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在辦理供地手續和土地登記時,土地用途應確定為醫衛慈善用地。
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規劃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務用地中的醫衛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用房并分攤相應的土地面積。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按最高不超過50年確定。以租賃方式供應的,租賃年限在合同中約定,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期。
三、規范編制養老服務設施供地計劃。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應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新建城區和居住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建設規模應一并納入住房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新建養老機構服務設施用地的,應根據城鄉規劃布局要求,統籌考慮,分期分階段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對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規劃用途符合要求的,可優先用于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一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四、細化養老服務設施供地政策。經養老主管部門認定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其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經養老主管部門認定后同意變更為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其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辦理協議出讓(租賃)土地手續,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但法律法規規章和原《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明確應當收回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除外。
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以租賃、出讓等有償方式供應,原則上以租賃方式為主。土地出讓(租賃)計劃公布后,同一宗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供地。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供應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時,不得設置要求競買人具備相應資質、資格等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房地產用地中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可將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要求作為出讓條件,但不得將養老服務機構的資格或資信等級等作為出讓條件。
五、鼓勵租賃供應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為降低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建設成本,各地可制訂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以出租或先租后讓供應的鼓勵政策和租金標準,明確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向社會公開后執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用地者應當簽訂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租賃合同,約定租賃國有建設用地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地塊的位置、用途、面積、空間范圍、容積率、租期、租金標準及調整時間和方式、到期處置與續期或出讓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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