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理財保險網銷未破地域限制 無分支機構地域不得展業
醞釀多時的互聯網保險監管政策經歷業內調研后幾易其稿,最近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與此前的草案相比,險企經營互聯網保險的門檻進一步抬高,承擔的責任更多。不過,最讓小險企擔憂的是,互聯網保險新規對理財型保險銷售地域設限,營銷觸角無法伸向無分支機構的區域。這意味著分支機構少、網銷理財型保險占比高的小險企的創新業務將遭遇寒冬。
不設“專屬產品”
網銷產品審批流程簡化
4月15日,保監會公開發布《關于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將為迅猛發展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立規矩,以填補這方面監管的空白。
所謂互聯網保險是指通過互聯網技術和移動通信技術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相關業務。在今年1月,保監會向各公司征求意見指出,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短期意外險和健康險、定期壽險和終身壽險產品,經保監會審批為“網銷專屬產品”的,可以將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支機構的法人機構經營范圍。
而此次《征求意見稿》則取消了“專屬產品”一說,在產品方面同時取消了健康險,僅擬將意外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壽險(不含生存返還)三類產品的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支機構的法人機構經營范圍。
對此有業內人士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指出,這無疑是在網銷產品的審批流程方面有所簡化。如果對所有網銷產品都要添加“專屬產品”的印記,將加大監管難度,甚至意味著保險公司要將現在網銷的產品都審批一遍,感覺可行性不大。
值得一提的是,盡管此次《征求意見稿》未對產品的審批過程進行相關陳述,不過加大了對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公司的門檻要求,比如增加了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的考量,要求長期保持在償付能力充足率II類(即保持在150%以上);同時還要求保險公司運營和業務管理系統支持在線投保、保全、退保、理賠等運營功能,以及交易信息保存、單證實時查詢、售后服務和投訴處理等服務功能;此外,還要建立詳細的互聯網保險管理制度。
僅三類產品突破地域壁壘
小險企理財型保險銷售受阻
較今年1月內部意見稿相比,此次《征求意見稿》對互聯網保險銷售的地域限制再做調整,不少人將其解讀為互聯網保險可打破地域限制。而事實上,這僅限于意外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可將經營區域擴展至分支機構以外范圍。
“從監管的意思來看,目前只想針對這三類產品放開地域限制;言外之意是理財類保險、重疾險只能在總公司所在地以及有分支機構的區域銷售,而理財類保險在整個互聯網保險業務中占據主導地位。對互聯網保險銷售進行區域限制讓人費解,互聯網這個開放的空間本身就應該打破地域限制。”某保險公司電子商務部負責人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據了解,目前互聯網保險業務中理財型保險產品規模占比達八成左右,有的公司理財類產品網銷業務占比甚至高達九成。
一位業內人士表示,由于理財型保險的保障功能很弱,監管層此舉可能想促使保險產品回歸保險本質,因為保險公司很難長期靠發行高收益的理財產品博得市場。而將健康險限定在經營區域內銷售,主要還是為了能夠讓保險公司在后續的理賠等服務上面跟得上,減少相關投訴。
“在機構分布區域內展業不意味著能夠確保日后的理賠等服務跟得上,在某個地域無分支機構也可通過服務外包或者探索其他形式來解決這一問題,監管不應該一開始就將銷售地域堵死。”上述電子商務部負責人指出,由于一些小險企網點分布較少,而互聯網業務成為其發展的重要渠道,如果互聯網業務同樣受到地域限制,勢必會對小險企帶來沖擊,而大公司則憑借自身分支機構多進行廣泛營銷,不過大公司在互聯網保險創新的內驅動力并不強。
只字未提打折贈禮
網銷保險讓利將成趨勢
近年來互聯網保險成為各保險公司必爭之地。截至去年底,國內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公司已達60家,過去三年我國互聯網保險保費規模從32億元增長到291億元,在這一過程中,互聯網營銷打折、送禮等現象屢見不鮮。不過,這些看似平常的促銷行為卻涉嫌違反了行業監管規定。2009年實施的新《保險法》第116條明確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中不得“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征求意見稿》未對網銷促銷進行限制,主要還是由于這一塊監管的難度比較大,互聯網保險是一個成本透明化的銷售過程,而這種讓利消費者的保險銷售將成為一種發展趨勢。”有業內人士指出,以網銷一年期意外險為例,由于沒有業務員的銷售成本,通過大數據支撐保險公司對于理賠也可把控,因此就可以降價三成。
據了解,保監會在年初擬對互聯網保險返券送禮的現象予以放行,同時對讓利比例設限,如贈送與保險直接相關的物品等,累計不得超過對應保險產品總保費的5%,仍不得以現金或同類方式向投保人返還所繳保費。而對于滿足要求的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保險,險企促銷相關成本累計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10%。
對于互聯網保險促銷打折等內容,《征求意見稿》只字未提。有保險專家表示,上述比例約束加大了監管的難度,可行性并不強。不過,一位保險電子商務部負責人認為,目前監管對這類行為可能默許,但不乏隨著互聯網保險業務發展還會出臺相關監管文件,只不過如果允許互聯網保險促銷送禮等將與傳統銷售渠道規范有一定沖突。
嚴把銷售細節
盡力堵截網銷誤導
《征求意見稿》對互聯網宣傳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嚴格把關,保險公司在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時,除了要在銷售頁面以不小于產品名稱字號的黑體字列明公司經營區域范圍;對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等均不在公司經營區域內的客戶,保險公司還必須通過有效途徑提示可能存在服務不到位的問題。在產品信息披露上,《征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在官方網站首頁進行明確信息披露,包括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網站及網址、合作機構名稱、合作方式、合作期限等;互聯網保險產品信息、售后服務及消費者投訴方式。
而在產品宣傳的細節上,對字體以及風險提示等也進行約束,如通過互聯網銷售分紅險、投連險和萬能險產品,要求必須在產品銷售頁面顯著位置以不小于產品名稱字號的黑體字標注收益不確定性等。此外,對互聯網保險在線服務體系也提出了時效要求,如通過合作機構網站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退保流程也由此前意見稿的5個工作日縮短至3個工作日。
一位業內人士對此表示,監管層在產品銷售、理賠等細節方面規范得比較細致,主要還是為了減少消費誤導現象的產生;同時也為了減少理賠等服務環節產生的投訴與糾紛,應該也會起到一定的效果。不過對很多信息披露的字體字號都要做出要求,也可能導致相關網頁及保險產品說明比較混亂。
值得一提的是,1月意見稿所涉及的“保險公司通過合作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應實現集中收付,合作機構不得代收保費”在《征求意見稿》中已刪除,不過提出保險公司要對合作機構違規行為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北京商報《保險周刊》專家顧問團成員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郝演蘇
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教授庹國柱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保險系副主任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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