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銀監會合作部發布《關于加強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投資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11號文”),其中明確要求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在非標資產投資方面,不得投資政府融資平臺、房地產(保障房除外)和“兩高一剩”行業項目或產品。
11號文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通過銀行、信托、證券、保險(放心保)、基金、資產交易平臺等開展非標準化債權資產(下稱“非標資產”)投資業務進行規范和清理。其中要求,理財資金不得變相進行資金池運作。同時,要嚴防與影子銀行機構的風險傳染,不得與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租賃公司、典當行及私募股權基金等開展通道業務。另外,還要求這些金融機構的非標資產投資總余額(理財資金加自有和同業資金投資),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升級報告披露總資產的4%。
以理財資金投資非標資產的,原則上應該滿足監管評級的二級(含)以上,嚴格執行《關于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即“8號文”)和《關于2014年銀行理財業務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39號文)》的各項要求,特別是要開發獨立業務系統,確保對每個理財產品實現單獨投資管理、單獨建立明細賬和單獨會計賬務處理。
同時,“11號文”指出,以自有或者同業資金投資非標資產的,原則上應該滿足監管評級二級(含)以上且資產規模在200億元(含)以上,業務規模不得超過本行同業負債的30%。
按照11號文要求,各家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在2014年年底完成整改,整改期間不得新增非標資產投資。
業內人士表示,從“8號文”到“11號文”都說明監管部門在大力治理資金池業務。“近年來,有部分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也在做非標資產投資和開展一些理財業務,有的存在監管套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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