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出臺
當前,我國非法集資案件高發,同時非法集資具有活動隱蔽、花樣翻新、跨區域犯罪等特點,致使防范難、識別難、處置難。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劉張君21日表示,新出臺的《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將有助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時對跨區域案件處理、相關人員的責任認定、涉案資產追繳和處置等方面尺度的把握。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是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以來又一個重要法律規定,對非法集資的行政認定、“向社會公開宣傳”的認定、“社會公眾”的認定、共同犯罪的處理、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證據收集、涉及民事案件的處理、跨區域案件的處理等八個方面的問題,作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
《意見》在對“向社會公開宣傳”的認定時規定,不僅“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也包括“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對于跨區域案件的處理,《意見》首次明確規定: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可以由不同地區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別處理。對于分別處理的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應當按照統一制定的方案處置涉案財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處置涉案財物,構成瀆職等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共同犯罪的處理問題,《意見》規定: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意見》的出臺,有利于社會公眾更好地把握非法集資特點,有利于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進一步做好監測預警,有利于公安司法機關正確適用法律、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犯罪。”劉張君說。
當前,我國非法集資形勢嚴峻。統計顯示,2013年發案數量、涉案金額、參與集資人數均超過以往常規年份的平均水平,發案區域涉及全國31個省(區、市)、87%的市(地、州、盟)和港、澳、臺地區,新發案件多集中在中東部省份,并不斷向新的行業、領域蔓延。全國公安機關2013年偵破非法集資案件3700余起,挽回經濟損失64億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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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六種非法集資典型手法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韓浩表示,近年來非法集資的手法花樣翻新,公安機關在工作中主要發現有六種典型手法:
一是假冒民營銀行的名義,借國家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的政策,謊稱已獲得或正在申辦民營銀行牌照,虛構民營銀行的名義發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二是非融資性擔保企業以開展擔保業務為名非法集資,主要是發售虛假的理財產品,或虛構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擔保名義非法吸收資金。
三是打著境外投資、高新科技開發旗號,假冒或虛構國際知名公司設立網站,并在網上發布銷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開發高新技術等信息,虛構股權上市增值前景或許諾高額預期回報,誘騙人們向指定的個人賬戶匯入資金,然后關閉網站,攜款逃匿。
四是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為名,以高額回報、提供養老服務為誘餌,引誘老年群眾“加盟投資”;或者通過舉辦所謂的養生講座、免費體檢、免費旅游、發放小禮品方式,引誘老年群眾投入資金。
五是以毫無價值或價格低廉的紀念幣、紀念鈔、郵票等所謂的收藏品為工具,聲稱有巨大升值空間,承諾在約定時間后高價回購,引誘群眾購買,然后攜款潛逃。
六是假借P2P名義非法集資,即套用互聯網金融創新概念,設立所謂P2P網絡借貸平臺,以高利為誘餌,采取虛構借款人及資金用途、發布虛假招標信息等手段吸收公眾資金,然后突然關閉網站或攜款潛逃。
“公安機關提醒廣大群眾,非法集資犯罪手法層出不窮,需增強風險意識,謹慎選擇投資渠道。”韓浩說。
劉張君表示,2014年將繼續按照“打防并舉”、“防治結合”思路,強化宣傳教育,強化預警防范,強化打早打小,強化大要案處置。據介紹,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將組織各省(區、市)于5月集中開展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月活動,8月至10月開展涉嫌非法集資廣告資訊信息排查清理,大力推動重大、跨區域案件處置,更加注重面向基層、突出重點,更加注重以查促整、協同聯動,全面推動防范、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向縱深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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