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進超市,消費者會發現不少產品上印有“馳名商標”;打開電視,一些商品的廣告宣傳中,“馳名商標”也是關鍵詞。不過,在今年5月1日新商標法實施之后,如果商家在實體銷售、廣告宣傳中再使用“馳名商標”字樣,將受到處罰。那么,商場、超市、商店等零售商銷售的帶有“馳名商標”字樣的商品是否需要下架?記者日前從浙江省工商局獲悉,凡5月1日以前已經進入流通領域的印有“馳名商標”字樣的商品在5月1日后仍可銷售。
據統計,截至目前,浙江共有行政認定“馳名商標”總量達456件,數量位列全國前茅。
記者從浙江省工商局了解到,4月15日,國家工商總局下發了《關于執行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明確,對于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行為,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處理。但是對于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經進入流通領域的除外。
《通知》指出,對于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馳名商標持有人應承擔違法責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上述違法行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住所地不在中國境內或者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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