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關于對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標的資產股權激勵認定及相關會計處理的問題與解答。
申請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應當嚴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參照財政部和國資委聯合發布的《關于規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08]年171號)、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證監公司字[2005]151號)等有關規定判斷標的資產發生的相關股權變動行為是否構成股權激勵。
相關股權變動行為確已構成股權激勵的,申請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申請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財政部《關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業做好2010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2010]25號)第二條第(四)項的規定,確認相應股份的公允價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相關規定,股權激勵費用應當計入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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